曾祥颖内幕交易高盟新材
北京证监局公布对曾祥颖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北京证监局认为,曾祥颖在高盟新材资产重组期间,通过内幕交易非法获利13.85万元,对此决定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处以3倍罚款,合计罚没55.4万元。
经查明, 2016年10月13日,高盟新材副董事长王子平等人至高金集团汇报重组标的准备情况,参会人员有高盟新材王子平、高金集团何宇飞、陈某洪、熊某瑶,广州诚信创业投资有限公司(高金集团关联公司,与高金集团办公地相同)秦某。会上,王子平向何宇飞表示华森塑胶这个项目可以重点关注。
10月15日,何宇飞决定高盟新材与华森塑胶进行重组,同时准备高盟新材10月17日(周一)停牌事宜。
北京证监局表示,高盟新材拟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华森塑胶100%股权并配套募集资金事项,构成《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的“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的重大事项,该信息公开前属于《证券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的内幕信息。
该内幕信息形成于2016年10月15日,公开于2016年11月30日。秦某参与了高盟新材收购华森塑胶的考察谈判事项,为本次重组事项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秦某系曾祥颖姐夫,而且住在同一小区,关系密切。
调查发现,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2016年10月16日,秦某与曾祥颖有两次通话联系。通话后第一个交易日,2016年10月17日,曾祥颖使用“曾祥颖”及其配偶“戴某瓣”两个证券账户共买入“高盟新材”12.57万股,买入金额2,13.89万元;内幕信息公开后,陆续全部卖出,,共计获利13.85万元。
北京证监局指出,曾祥颖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与内幕信息知情人秦某通话联系后,交易“高盟新材”,买入时点与内幕信息形成时点高度吻合,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所述的内幕交易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