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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中院执行局被指超值执行

最近,内蒙古鄂尔多斯(16.090,0.29,1.84%)商人张孝贤向本社反映,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青岛中院”)执行局利用执行机制中的程序疏漏,将其在西安高新区共计5处价值4000多万元的房产,以委托评估价1125万元全部执行过户到执行申请人名下,遗憾的是,执行卷宗中却找不到这份重要的评估报告。

《民主与法制》社记者分赴青岛、西安调查后发现,该案将法院执行机制中可能利用到的环节“运用得炉火纯青”。

代持股份惹官司

2010年4月8日,青岛人周伟丽和内蒙古人张孝贤在北京鑫海锦江大酒店签订股权代持投资协议,双方约定:周伟丽委托张孝贤作为其对亚洲传媒(北京)有限公司500万元出资的名义持有人并代行股东权利。

双方约定,周伟丽以其委托出资的数额为限,承担对亚洲传媒(北京)有限公司出资的投资风险。张孝贤不对周伟丽的出资承担保值增值责任,周伟丽不得就出资财产的盈亏,要求张孝贤承担补偿或者赔偿责任。

亚洲传媒(北京)有限公司在2010年5月17日给张孝贤出具了盖有公司和法定代表人名章的股东入资凭证。

张孝贤回忆说,转款之后亚洲传媒经营不善、对股东的许多权利无法保障,没有进行股权确认和工商变更,没有按要求召开股东会议。于是周伟丽向他提出退还股金要求,但亚洲传媒一直没有兑现。

期间,周伟丽曾多次催促张孝贤,张孝贤多次催促亚洲传媒,但亚洲传媒一直没给张孝贤退钱。由于亚洲传媒(北京)没有进行股东变更,2012年张孝贤将亚洲传媒告上法庭,要求亚洲传媒履行相关权利。庭审证明,张孝贤向亚洲传媒转款达2000多万元,包括代周伟丽代持的500万元。

2012年4月,周伟丽在青岛中院起诉张孝贤称:“双方所签订协议未实际履行,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且被告也拒绝返还原告资金”请求解除双方签署的《股权代持投资协议》并判令被告返还原告投资款500万元,赔偿相关经济损失。

2013年8月23日,青岛中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定:解除双方的股权代持投资协议;张孝贤返还周伟丽500万元并支付利息。

张孝贤不服一审判决,将该案件上诉至山东高院,2013年12月28日,山东高院作出终审判决,维持青岛中院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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