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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观察:深交所:明确禁止产能过剩等行业企业在创业板发行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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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交所网站30日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企业发行上市申报及推荐暂行规定(2022年修订)》。

为更好地坚守创业板定位,支持更多优质创新创业企业发行上市,本所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企业发行上市申报及推荐暂行规定》进行了修订,现予以发布,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20年6月12日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企业发行上市申报及推荐暂行规定》(深证上〔2020〕506号)同时废止。

修订后的《暂行规定》共13条,较原《暂行规定》增加4条,并对部分条款进行了小幅调整。

一是明确创业板成长型创新创业企业评价标准,制定研发投入复合增长率、研发投入金额、营业收入复合增长率等评价指标,对符合条件的企业豁免适用营业收入复合增长率等部分指标(第三条)。

具体包括,最近三年研发投入复合增长率不低于15%,最近一年研发投入金额不低于1000万元,且最近三年营业收入复合增长率不低于20%;最近三年累计研发投入金额不低于5000万元,且最近三年营业收入复合增长率不低于20%;属于制造业优化升级、现代服务业或者数字经济等现代产业体系领域,且最近三年营业收入复合增长率不低于30%。

最近一年营业收入金额达到3亿元的企业,或者按照《关于开展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试点的若干意见》等相关规则申报创业板的已境外上市红筹企业,不适用前款规定的营业收入复合增长率要求。

二是根据国家产业政策要求,增加相关行业限制。明确禁止产能过剩行业、《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的淘汰类行业,以及从事学前教育、学科类培训、类金融业务的企业在创业板发行上市(第五条)。

三是进一步压严压实发行人和中介机构责任。发行人申报时应进行自我评估,提交关于符合创业板定位要求的专项说明。保荐人应就发行人自我评估中涉及的事项进行尽职调查并出具专项意见(第七条、第八条)。

四是提高信息披露要求,发行人应当在招股说明书中就其是否符合创业板定位进行相应的信息披露(第九条)。(中新经纬A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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