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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保监会规范信用卡业务 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12月16日,银保监会发布《关于进一步促进信用卡业务规范健康发展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通知》)。《通知》规范信用卡业务经营行为,落实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合作机构管理责任,提升信用卡服务质效,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要求银行持续采取有效措施促进信用卡息费水合理下行

《通知》共八章,三十七条,包括强化信用卡业务经营管理、严格规范发卡营销行为、严格授信管理和风险管控、严格管控资金流向、全面加强信用卡分期业务规范管理、严格合作机构管理、加强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加强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等。

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期,部分银行经营理念粗放,服务意识不强,风险管控不到位,存在侵害客户合法权益等行为,亟须推动银行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加快转变信用卡业务发展方式,强化审慎合规经营,提高金融服务质效,做好消费者权益保护。”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解释《通知》制定的背景时介绍。

中国社科院金融所支付清算研究中心主任杨涛认为,《通知》有助于行业生态的完善。当前信用卡产业生态发展中,无论从发卡侧、受理侧,还是息费价格、信息保护问题,或者应对数字化冲击和国际化层面,现有机制和模式都有不足之处,只有不断提升规范,才能为生态建设不断优化“土壤”,避免各类违规、灰色、黑色现象的发生。

《通知》对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进行了细化要求。即要求银行应当建立消费者权益保护审查制度和工作机制。充分披露用卡风险、投诉渠道和解绑程序,并确保销售行为可回溯。要求银行落实催收管理主体责任,不得对与债务无关的第三人进行催收。 此外,《通知》还列示了默认勾选同意、强制捆绑销售等营销禁止行为。

息费收取需清晰透明

在持卡人使用信用卡的过程中,因银行息费水不清晰,片面宣传低利率、低费率,以手续费名义变相收取利息,模糊实际使用成本等问题引发的纠纷时有发生。

“收费问题是长期以来信用卡投诉领域比较集中的话题。”国家金融与发展实验室副主任曾刚认为,收费告知应该清晰透明,“因为信用卡业务收费的名目相对较多,既有贷款质,同时又是支付工具,所以有服务费、年费、分期费用,还存在利息、罚息等。在众多收费项目中,哪些情况下收什么费用,怎么收取费用,银行需要跟客户清晰全面地说明。很多客户了解不清楚,有可能就会被多收、误收很多项目的费用,导致消费者权益保护存在缺陷。”曾刚表示。

《通知》就上述问题提出了相应的解决方案,明确要求银行应当切实提高信用卡息费管理的规范和透明度,在与客户订立信用卡合同时,对于收取利息、复利、费用、违约金等条款和风险揭示内容应当严格履行说明义务,并以明显的方式向客户展示年化利率水。除现金提取业务外,向违约或逾期客户负担的息费总额不得超过其对应本金。

对此,工商银行牡丹卡中心、农业银行信用卡中心、建设银行信用卡中心、招商银行(600036)信用卡中心均对媒体表示,将坚决促进息费水合理下行。工商银行牡丹卡中心总裁陈明表示,将积极落实监管部署,快速响应文件要求,扣紧压实责任链条,严格规范经营行为,促进信用卡息费水合理下行

不应诱导过度使用分期

很多持卡人都曾遇到过银行以“福利回馈”为名,实则是希望客户办理信用卡分期业务的情况。还有部分银行在营销推广信用卡分期业务时存在片面强调“零利息”“免息”“费率较贷款利率便宜”的情况。这些营销手段实际上造成客户对于实际成本概念上的误解,模糊客户对实际综合年化利率水的认知,使得客户对分期付款业务产生错误理解。

针对分期业务的办理,《通知》要求除法律另有规定的外,必须采用统一的利息形式,不得采用手续费等形式。在办理金额方面,《通知》要求,除监管规定的个化分期还款协议外,客户提前结清信用卡分期业务的,银行应当按照实际占用资金金额及期限收取利息。分期业务期限不得超过5年,客户确需对预借现金业务申请分期还款的,额度不得超过人民5万元,期限不得超过2年。客户提前结清信用卡分期业务的,银行应当按照实际占用资金金额及期限收取利息。

“信用卡是大众金融产品,不应通过诱导过度使用分期增加客户息费负担,银行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促进息费水的合理下行,降低消费者的融资成本和负担。”上述相关部门负责人表示。

治理过度发卡

作为零售转型抓手的信用卡,年来一直是银行的业务重点。为了业绩,不少银行将规模增长摆在首位,不断“跑马圈地”。此前央行发布的《2021年第三季度支付体系运行总体情况》显示,2021年三季度末,信用卡和借贷合一卡在用发卡数量共计7.98亿张,环比增长0.97%。信用卡逾期半年未偿信贷总额869.26亿元。

这不仅造成了资源的浪费也给银行和客户都带来了风险。据了解,目前各行睡眠卡的均比率在20%到30%,部分银行甚至更高。

“一方面,大量的无效卡存在,这是资源的浪费;另一方面可能有很多潜在的风险,如果被不法分子利用,可能会形成对银行或客户的风险,还可能导致客户的准入标准下降,导致过度授信。”曾刚表示。

在日常生活中,消费者因为过度负债沦为“卡奴”的案例不胜枚举。银保监会此前也曾多次发文指出以卡养卡误区,一些消费者借助以卡养卡的方式,通过办理各种机构的信用卡来交替还钱,容易陷入卡债越还越多的不良循环。

“这反映出部分银行经营理念的不科学,信用卡应转变粗放发展模式。”上述相关部门负责人表示,部分银行盲目追求规模效应和市场份额乱发卡、重复发卡的情况突出,导致无序竞争、资源浪费等问题。

《通知》要求银行不得直接或间接以发卡量、客户数量、市场占有率或市场排名等作为单一或主要考核指标。强化睡眠信用卡动态监测管理,连续18个月以上无客户主动交易且当前透支余额、溢缴款为零的长期睡眠信用卡数量占本机构总发卡量的比例在任何时点均不得超过20%。

对于整改不到位的银行,银保监会也将对其业务进行限制。“超过该比例的银行不得新增发卡。”上述相关部门负责人表示,未来,银保监会还将动态调降长期睡眠信用卡比例限制标准,不断督促行业将睡眠卡比例降至更低水

对于授信额度,《通知》要求银行应当合理设置单一客户的信用卡总授信额度上限,并纳入该客户在本机构的所有授信额度内实施统一管理。在授信审批和调整授信额度时,应当扣减客户累计已获其他机构信用卡授信额度。实施严格审慎的信用卡授信额度动态管理。强化信用卡风险模型管理,不得将风险模型管理职责外包。“银行应严格落实‘刚扣减’要求,应合理核定信用卡额度,尽量减少多头授信,严控过度授信,这样才能从源头上减少客户过度透支的可能。”招联金融首席研究员、复旦大学金融研究院兼职研究员董希淼表示。

据上述相关部门负责人介绍,在实际操作中,有些银行已经采取了相关实践,银行可以通过征信系统核对出持卡人在各行的相关信息并据此实现综合判断。

必须通过自营网络台办卡

在银行信用卡业务链条上存在大量服务商,这些合作有助于提高信用卡的受理环境,但是部分业务合作也存在行为不规范、管控不到位,以及合作双方权责边界不清晰等问题。

“由于合作方和银行之间法律关系不清,有可能产生风险。比如合作方可能会存在不合理收费或诱导客户过度借贷、过度消费的行为等。因此,从准入名单到合作方之间的法律关系以及对合作方的收费等方面作出规定和安排,能压实合作过程中的主体责任,更好地保护消费者的权益。”曾刚表示。

就此,《通知》要求银行必须通过自营网络台办理信用卡核心业务环节,对合作机构实行统一的名单制管理,明确约定双方权责。银行通过单一合作机构的发卡量和授信余额均需符合集中度指标限制。明确规定联名卡的联名单位应当是为客户提供其主营业务服务的非金融机构,合作内容仅限于联名单位广告推介及与其主营业务相关的权益服务。

在对信用卡业务进行规范的同时,监管也鼓励银行业创新。《中国银行保险报》记者注意到,《通知》明确提出将按照风险可控、稳妥有序原则,通过试点等方式探索开展线上信用卡业务等创新模式。同时,《通知》也给机构整改留出空间。《通知》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需在文件实施之日起24个月内完成整改。

针对《通知》,中国银行业协会法律顾问卜祥瑞表示,将按照《通知》中强化行业自律的监管要求,研究制定或完善信用卡营销、发卡操作风险准备金、睡眠卡管理、分期业务管理、催收管理等信用卡业务领域的自律规则,引导会员单位加强信用卡业务内控合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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