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环保罚字[2017]83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经调查核实,2017 年 10 月 20 日,北京怡成生物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进行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
此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的规定,北京市朝阳区环保局已责令该单位于 2017 年 11 月 8 日前改正,并处以二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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