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新闻 > 产经 >

世界热消息:程莹:算法创造和提供了“被看到”的可能性,定价算法还需分类讨论


【资料图】

中新经纬7月15日电 (王玉玲)近日,由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数字经济与法律创新研究中心主办的“算法公平治理与实现”研讨会在线上举行。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高级研究员程莹认为定价算法是我国算法歧视监管中的热点问题之一,需要分类界定。

程莹认为,从平台经济发展的历史维度来看,算法正在成为平台经济的核心驱动力,对我国平台模式、商业模式、数字经济产生根本性变革。有学者判断称网络市场已全面进入算法驱动的新阶段。我们从法律视角看待算法,通常会更多关注它的风险问题,而事实上算法具有非常多的正面效应,对于数字经济的推动作用是不言而喻的。

程莹认为这种推动作用主要体现为三点,第一,算法改善了生产效率和交易效率,能够帮助用户迅速找到所需商品或服务,帮助卖家快速作出价格调整。第二,算法能够更好实现供需平衡,例如可精准匹配广告供需双方,激发消费者潜在的消费需求,同时针对消费需求的临时变动,利用算法实现价格应急性上浮,迅速达到供需动态平衡。第三,算法能够更好满足个性化需求,激活长尾市场。在传统排序算法下,新企业、新内容、新产品很难排到前几页展示,但个性化推荐算法创造和提供了“被看到”的可能性。

关于构成算法歧视问题的原因,程莹从三个层面进行了分析。一是在设计当中所带来的歧视,算法开发者在设计算法模型的过程中可能嵌入了自身的价值理念。二是数据驱动的歧视。数据是社会价值观念的反映,智能系统反映了社会潜在的歧视问题。三是人工智能自主学习带来的歧视。例如微软聊天机器人Tay在社交聊天自主学习后变成带有种族歧视、性别歧视倾向的机器人。

国内外对算法歧视的关注点存在一定的差异性。在美国多种族多文化的社会背景下,美国重点关注算法种族歧视、性别歧视等问题;而定价算法则是我国算法歧视监管的热点问题之一。程莹认为定价算法风险的界定和治理相对复杂。定价算法与社会民众息息相关,用户的感知度较强。价格歧视监管难度非常大,变动速度非常快,解释机制也比较复杂,难以取证和认定,需要对价格歧视进行分类界定。价格歧视并非完全不合法,在一定程度上价格歧视有助于促进社会总体福利的提升。

程莹认为,定价算法可能会带来不公平、损害消费者信任等问题,还可能对竞争秩序带来损害,部分经营者通过算法捕捉中低高不同市场的最高支付意愿,通过提高规模经济和网络效应,将一些潜在的竞争对手排挤在门槛之外。

对此,程莹指出,我们一方面可依据《反垄断法》《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等予以规制,禁止相关主体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进行差别待遇,但应注意将商业惯例中合理的差别待遇排除在外,例如因渠道、时间、促销活动、供需关系等导致的价格差异,针对新用户在合理期限内开展的优惠活动等。另外一方面,对于不具备市场支配地位的主体实施价格歧视的,可通过合同机制、个人信息保护机制等予以约束,例如老会员遭遇大数据杀熟的时候,可以向平台主张违约责任。同时,在算法综合治理中坚持落实个人信息知情同意,细化算法备案和解释机制,优化技术手段、提升治理能力,推动实现我国算法应用的公平性。(中新经纬AP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