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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证券期货业机构不得强制收集人脸等生物特征信息

据证监会网站3日消息,证监会制定并发布《证券期货业网络和信息安全管理办法》(下称《办法》),2023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其中明确,不得将人脸、步态、指纹、虹膜、声纹等生物特征作为唯一的客户身份认证方式,强制客户同意收集其个人生物特征信息。

《办法》聚焦网络和信息安全领域,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为上位法在证券期货行业的落地实施明确了路径,意在规范证券期货业网络和信息安全管理,防范化解行业网络和信息安全风险,维护资本市场安全平稳高效运行。

从内容看,《办法》全面覆盖了包括证券期货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核心机构、经营机构、信息技术系统服务机构等各类主体,以安全保障为基本原则,对网络和信息安全管理提出规范要求,主要内容包括:网络和信息安全运行、投资者个人信息保护、网络和信息安全应急处置、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网络和信息安全促进与发展、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等。


(资料图片)

针对投资者个人信息保护,《办法》一是明确核心机构和经营机构处理投资者个人信息的基本原则,要求建立健全投资者个人信息保护体系和管理机制,履行保护义务。

其中指出,核心机构和经营机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合同的约定处理投资者个人信息,明确告知投资者处理个人信息的目的、方式、范围和隐私保护政策,不得超范围收集和使用投资者个人信息,不得收集提供服务非必要的投资者个人信息。合同约定事项应当基于从事证券期货业务活动的必要限度。

核心机构和经营机构不得以投资者不同意处理其个人信息或者撤回同意为由,拒绝向投资者提供服务,为投资者提供服务所必需、履行法定职责或者法定义务等情形除外。

二是明确核心机构和经营机构在投资者个人信息处理、共享环节的安全防护要求。

三是提出核心机构和经营机构在网络安全防护边界外处理投资者个人信息的技术要求,防范化解信息泄露风险。

四是对核心机构和经营机构收集客户生物特征的必要性和安全性提出评估要求,明确不得将人脸、步态、指纹、虹膜、声纹等生物特征作为唯一的客户身份认证方式,强制客户同意收集其个人生物特征信息。

来源:证监会

证监会表示,将组织开展相关专项培训,持续做好督导落实。《办法》规定的参照适用主体无需报送《办法》第五十九条规定的网络和信息安全管理年报。关于参照适用主体落实《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数据备份义务,中国证监会将指导有关行业协会进一步细化有关要求。(中新经纬A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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