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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经纪业务管理办法2月底施行 这些行为明令禁止!

证监会网站13日消息,近日,证监会发布《证券经纪业务管理办法》(下称《办法》),自2023年2月28日起施行。《办法》提到,为投资者转户、销户提供便利,不得违反规定限制投资者转户、销户。

证监会指出,《办法》按照“回归本源、丰富内涵、加强规制、有序发展、保护客户”的思路,从经纪业务内涵、客户行为管理、具体业务流程、客户权益保护、内控合规管控、行政监管问责六个方面作出规定。

一是明确经纪业务内涵。将证券经纪业务定义为“开展证券交易营销,接受投资者委托开立账户、处理交易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等经营性活动”,从事上述部分或全部业务环节,均属于开展证券经纪业务;强调经纪业务属于证券公司专属业务,未经证监会核准持牌展业构成违规。


【资料图】

二是加强客户行为管理。要求证券公司严格履行客户管理职责,切实做好客户身份识别、客户适当性管理、账户使用实名制等工作。

三是优化业务管理流程。要求证券公司严格落实交易管理职责,强化事前、事中、事后全流程管控,并加强出租交易单元管理。

《办法》规定,证券公司及其从业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违背投资者的委托为其买卖证券;

(二)私下接受投资者委托买卖证券;

(三)接受投资者的全权委托;

(四)未经投资者的委托,擅自为投资者买卖证券,或者假 借投资者的名义买卖证券;

(五)诱导投资者进行不必要的证券买卖;

(六)隐匿、伪造、篡改或者毁损交易记录;

(七)明知投资者实施操纵市场、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 仍为其提供服务;

(八)违背投资者意愿或者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四是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要求证券公司应当将交易佣金与印花税等其它税费分开列示,保护投资者知情权;为投资者转户、销户提供便利,不得违反规定限制投资者转户、销户。

《办法》明确,证券公司向投资者收取证券交易佣金,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收取的佣金明显低于证券经纪业务服务成本;

(二)使用“零佣”“免费”等用语进行宣传;

(三)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反垄断法规定的其他禁止行为。

《办法》还明确,证券公司应当妥善保管投资者身份资料、证券交易、财产状况等信息,采取有效措施保证投资者信息安全。证券公司及其从业人员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违规查询、复制、保存投资者信息;

(二)超出正常业务范围使用投资者信息;

(三)利用投资者信息牟取不正当利益;

(四)违规泄露投资者信息;

(五)以出售或者其他方式将投资者信息非法提供给他人;

(六)其他有损投资者信息安全的行为。

五是强化内部合规风控。要求证券公司进一步加强分支机构管理、人员管理、业务管控、信息系统建设等,强化证券公司内部管控责任,防范经纪业务风险。

六是严格行政监管问责。要求证券公司及相关人员严格落实监管要求,违反规定的将依法从严采取措施。《办法》援引《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加强对非法跨境经纪业务的日常监管,对相关违法违规行为,按照“有效遏制增量,有序化解存量”的思路,稳步推进整改规范工作。

下一步,证监会表示,将持续加强监管,督促证券公司严格遵守《办法》有关要求,规范开展证券经纪业务,切实维护市场交易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利益。同时,强化监管执法,从严查处违法违规行为,促进行业持续健康发展。(中新经纬A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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