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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时讯:下线内地IP港美股APP?香港券商:没听说!跨境引流再引热议

2月7日,一张语焉不详的聊天记录截图,再度搅动了港美股证券交易圈。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该截图显示,16家国资券商收到消息,要求在2月16日之前,清散港美股业务,内地IP要下线港美股APP。券商中国记者第一时间向多家相关券商进行询问,得到的回复无一例外:“我们没有收到相关通知。”

尽管业内人士普遍判断这一传闻是不实之言,仍不可避免地让人联想到,1月13日刚刚发布的《证券经纪业务管理办法》中,对跨境经纪业务监管的强调。但需要注意的是,不管是按照一致性原则,全面整改各类跨境证券经纪业务,还是有收有放,细化整改方案,都仍有许多难题待解。

内地IP下线APP?

“目前没有这个说法给到我们,我们也不知道这个指的是什么。”针对上述传言中提到的“16家国资券商”,券商中国记者也第一时间向部分券商进行了求证,但没有券商确认收到了传闻中的“指导”。

“没听说相关消息,不过对我们应该没什么影响,毕竟我们几乎没有内地业务。”也有提供港美股交易服务的券商人士对此表示困惑。该业内人士告诉券商中国记者,按照截图说法,内地IP下线港美股APP,从技术上来说是没有难度的,类似一款游戏只有海外服,而没有内地服。

但通过与多位业内人士的交流,券商中国记者发现在实际操作中,根据IP地址下线港美股APP恐怕没有这么容易。

一方面,相关APP的用户并不完全是内地客户,如果是香港客户或外国客户因旅游、出差等因素使用了内地IP,一刀切禁止其使用相关港美股APP,可能会给投资者带来难以承受的损失。

另一方面,只要交易港美股的需求仍然存在,那么即便内地IP被禁,这些投资者仍能通过改变IP地址等技术手段来使用APP,而这样不管是交易风险还是监管难度都更大了。

热议跨境监管一致性

尽管受访者普遍认为这一传闻是不实之言,但仍不可避免地让人联想到,不久之前监管明确限制港美股互联网券商新增内地客户,以及1月13日发布的《证券经纪业务管理办法》中针对跨境经纪业务监管的内容。

去年12月30日,中国证监会表示,按照“有效遏制增量,有序化解存量”的思路,拟要求富途控股、老虎证券就“面向境内投资者开展跨境证券业务”进行整改。具体包括禁止招揽境内投资者及发展境内新客户、开立新账户,允许存量境内投资者继续通过原境外机构开展交易,但禁止境外机构接受违反我国外汇管理规定的增量资金转入此类投资者账户。

1月13日,中国证监会又发布《证券经纪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23年2月28日起施行。《办法》援引《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加强对非法跨境经纪业务的日常监管,对相关违法违规行为,按照“有效遏制增量,有序化解存量”的思路,稳步推进整改规范工作。

《证券经纪业务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 境外证券经营机构违反《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九十五条,直接或者通过其关联机构、合作机构,在境内 开展境外证券交易服务的营销、开户等活动的,按照《证券法》 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一直以来,向境内投资者提供美股港股交易服务的机构,可大致划分为四类:一是以富途控股、老虎证券、华盛证券、哈富证券等为代表的民营互联网券商;二是中资银行/券商机构在境外设立的机构;三是以耀才证券、辉立证券等为代表的港资本土券商;四是以盈透证券为代表的外资证券经纪商。

有业内人士分析称,结合近期的行业动态,跨境证券经纪问题显然已经引起监管机构的重视,未来行业不可避免要面临监管一致性问题。券商中国记者了解到,在富途老虎宣布按规整改后,部分同业机构也意识到了相关监管风险,有的收敛针对内地客户的营销宣传,还有的则暂停了内地客户开户业务。

有意思的是,这边内地监管政策刚刚出炉,就已有券商嗅觉灵敏地开始发起“舆论战”。有知情人士告诉券商中国记者,耀才证券近期在香港接连投放电视、电台广告,直指“部分券商在内地非法经营跨境业务,遭内地监管机构批评”。

需求仍在难题待解

近年来,境内投资者资产全球化配置需求日益旺盛,不少金融机构将目光投向广阔的内地客群市场,吸引境内投资者在其平台开设境外证券账户。尤其是随着不少中资企业赴港、赴美上市,不少内地投资者为参与中概股打新纷纷开户,相关员工持股计划和股权激励机制,也使得更多内地投资者拥有了港美股证券账户。

彼时,由拥有港股、美股牌照的机构为内地客户提供港美股交易服务,尚未被监管明确属于违规行为。因此不管是民营互联网券商、中资券商、港资券商甚至外资经纪商,都在积极争取这一潜力巨大的市场。

例如耀才证券行政总裁许绎彬2019年8月在接受券商中国记者专访时就曾提到,计划在五年内把内地客户的占比从5%提高至50%。而盈透证券、辉立证券等机构的官网,目前仍有特别为中国内地客户设立的简体中文开户链接。

事实上,在需求存在的情况下,如何更好地对跨境经纪业务进行监管,是一道复杂的难题。

比方说,如何界定跨境经纪业务。假设中国内地公民在香港旅游、出差、学习甚至工作,因此在当地开设了港美股证券账户,属于跨境业务吗?拿到香港永居资格的内地公民呢?会不会有内地居民为此申请赴港读书、工作甚至入籍?此类行为如何进行监管?

再比如说,监管辖区覆盖的问题。内地监管政策能否辖制香港本土券商,甚至欧美互联网券商?假设内地居民转投港资券商或欧美券商(持有港美股牌照),来进行港美股交易,是否也会被纳入非法跨境经纪业务的监管范畴?是否进一步增加了内地投资者参与港美股交易的监管难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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