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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球速讯:男子“黑”进超2500台电脑!盗取金融机构交易指令、内幕信息炒股

一名“70后”软件公司老板,在2004年-2016年间利用木马病毒非法侵入几十家基金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银行,其中包括国内头部机构,从中获取交易指令,然后进行股票交易牟利。同时,他还利用木马入侵龙头券商,获取部分上市公司的并购重组、定增等文件,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从事对应公司的股票交易。


【资料图】

8月23日,裁判文书网发布的《朱某某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刑事二审刑事判决书》将案情抽丝剥茧,这名软件公司老板的犯案手段也得以揭露。该判决书的落款日期为2021年4月14日。

非法控制近2500台计算机

根据判决书,朱某某,男,1970年出生,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汉族,大学文化,系广州拓保软件有限公司、深圳市拓保软件有限公司、深圳市爱商在线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朱某某表示,他在2001年9月注册成立广州拓保软件有限公司,但公司成立后一直没有承接大项目,都是一些小项目,不会占用太多精力。这样一来空闲时间比较多,他从彼时开始接触和研究黑客技术,在网上搜索怎样破解登录密码和侵入、控制他人电脑的方法

朱某某通过学习和编写木马程序后,成功实现对他人电脑的入侵和控制。据其回忆,他入侵过基金、保险、银行、证券等公司的办公电脑,

关于朱某某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犯罪事实,经查明,2004年至2016年间,朱某某利用木马病毒非法侵入、控制他人计算机信息系统,非法获取相关计算机信息系统存储的数据。其间,朱某某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2474台,利用从华夏基金、南方基金、嘉实基金、海富通基金等多家基金公司非法获取的交易指令,进行相关股票交易牟利

其中包括:一,2015年11月16日-17日买入曙光股份(现更名为“ST曙光”,600303)共计65万股,成交金额为713.12万元;同年11月17日-25日卖出,成交金额为843.76万元,获利130.64万元。二,2015年3月25日-31日买入省广股份(现更名为“省广集团”,002400)共计22.15万股,成交金额832.36万元,同年3月26日-4月1日卖出,成交金额885.29万元,获利52.94万元。朱某某总计获得违法所得人民币183.57万元

此外,法院还查明朱某某犯有内幕交易罪。

根据判决书,2009年,朱某某利用木马病毒从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信证券”,600030)非法获取了《中信网络1号备忘录-关于长宽收购协议条款》《苏宁环球公司非公开发行项目》《美的电器向无锡小天鹅股份有限公司出售资产并认购其股份》《关于广州发展实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项目的立项申请报告》《开滦立项申请报告》《赛格三星重组项目》等多条内幕信息,在相关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从事对应公司的股票交易

整体来看,朱某某买入股份成交金额共计312.09万元,卖出股票成交金额共计314.06万元。简单计算后不难看出,朱某某内幕交易获利竟然不足2万元

2016年3月2日朱某某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3日被取保候审,同年11月3日被监视居住,2017年5月2日被逮捕。

七年前已有金融机构发现电脑被木马入侵

值得注意的是,判决书中并未披露朱某某究竟是因何案发的,只能从证人的证言中得知,七年前已有金融机构发现公司电脑被木马入侵

一名证人郭某谈到,受中国证监会指定,向相关单位举报一些问题,2015年12月底东方基金等十余家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内部网络发现异常网络活动,部分电脑已被植入木马。该人士认为,异常的网络活动可能会导致金融交易的敏感信息被窃取,会对我国的金融秩序造成极大影响

从法律判决书列示的多项证据、证人证言可以看到,朱某某获取的信息确实均为工作机密或内幕信息。

比如一名在嘉实基金工作的颜某表示,嘉实新消费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于2015年3月25日、3月26日购入省广股份。因为基金买入量不大,对省广股份股票价格影响不大。上述交易指令是其本人操作的,通过公司电脑在恒生系统下达了交易指令到交易部,由交易部具体实施。交易部总监、交易员知情,没有向其他人透露过交易指令单的内容。交易指令是非公开的,属于嘉实基金的工作机密。

在多个潜在的并购重组项目或上市项目中,证人也表示信息机密。比如开滦项目,一名证人李某证言证实,从2009年11月参与该项目时,已进展到开滦集团主业资产上市论证阶段,经过2年左右的方案论证和项目推进,2011年上半年因为该集团股东方分歧,该项目未能最终实施。朱某某非法获取的这些文件在当时属于商业秘密,内幕信息

法院判决

2019年12月辽宁省葫芦岛市中院给出(2018)辽14刑初39号刑事判决:

一、被告人朱某某犯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系统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800万元;犯内幕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9.8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809.8万元

二、对被告人朱某某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85.54万元,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三、对被告人朱某某作案使用的笔记本电脑、服务器主机、U盘、硬盘等作案工具,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宣判后,葫芦岛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被告人朱某某也提出上诉。在二审中,检察院和上诉人朱某及其辩护人双方主要围绕量刑是否畸轻、罚金是否过重、是否构成内幕交易罪等进行讨论。

最终,辽宁省高院认为,朱某某违反国家规定,利用木马病毒侵入他人计算机信息系统,获取其中存储的数据,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实施非法控制,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经构成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上诉人朱某某又利用其非法获取的内幕信息,在内幕信息尚未公开前,买入、卖出与内幕信息有关的股票,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又构成内幕交易罪,上诉人朱某某一人犯有数罪,应依法实行数罪并罚。

检察机关抗诉意见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辽宁省高院予以支持。对上诉人朱某某及其辩护人所提“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罚金过高”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上诉人朱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可依法对其从轻处罚。综上,辽宁省高院判决如下:

一、维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辽14刑初39号刑事判决书的第二、三项。

二、撤销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辽14刑初39号刑事判决的第一项。

三、上诉人朱某某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系统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60万元;犯内幕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9.8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369.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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