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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热搜:全国人大代表、北京证监局局长贾文勤建议:出台证券期货领域行政滥诉的相关细则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2023年全国两会召开在即,全国人大代表、北京证监局局长贾文勤准备了“关于依法规制证券期货领域行政滥诉行为的建议”。她表示,为了更好地保护和规范当事人依法行使诉权,减少对行政机关日常工作的不当干扰,建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出台关于证券期货领域行政滥诉的相关细则。

贾文勤指出,近年来,随着《行政诉讼法》的修改和立案登记制的实施,司法机关对行政相对人的行政诉权保护力度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司法满意度不断提升。同时,也存在个别当事人滥用诉权、恶意诉讼,滋扰行政机关,挤占、浪费行政、司法资源的问题,影响了审判功能的发挥和行政争议的实质性化解。特别是在证券期货领域,因上市公司作为公众公司,投资者众多、信息披露透明、市场关注度高,对举报、诉讼等可能引发负面舆情的事项敏感性较强。个别当事人在缺乏有效证据证明自身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情况下,通过频繁提出举报、诉讼等手段,迫使上市公司通过支付费用等方式与其达成和解,以实现不法目的的情况时有发生,严重浪费监管资源并影响到证券市场的“三公原则”。

“为了更好地保护和规范当事人依法行使诉权,减少对行政机关日常工作的不当干扰,有效节约行政和司法资源,建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出台关于证券期货领域行政滥诉的相关细则。”贾文勤表示,一方面,明确行政滥诉的认定标准。充分考虑当事人利用涉及上市公司的行政诉讼,获取超出普通投资者获知信息的范围,与证券市场“三公原则”和公司法“同股同权”原则相违背的特殊情况,加强法院系统内部的信息互通互联,在全国范围内及时识别、统计当事人及其近亲属提起的涉及上市公司的行政诉讼的数量、周期,当案件在短期内在达到一定数量或存在持续提起相当数量的案件时,可由受案数较多的法院对当事人涉及上市公司的滥诉行为作出认定;在当事人利用举报、信访、信息公开、行政复议或诉讼谋取不当利益,如存在对上市公司敲诈勒索等行为,且与被诉行政行为没有利害关系时,可以直接认定当事人具有滥用诉权、恶意诉讼的主观故意,属于行政滥诉行为;建立行政机关共同参与的滥诉行为认定工作机制,统一思想认识,在充分保障当事人诉权的基础上审慎、合法、高效认定行政滥诉行为。

另一方面,加强对行政滥诉行为的立法、司法和行政规制力度。建议司法机关商请立法机关尽快完善对包括行政诉讼滥诉在内的各类滥诉的规制制度,赋予法院相应的惩戒权,在认定当事人存在滥诉行为的同时,由作出裁判的法院给予一定数额的罚款,并不予退还案件受理费;对于被认定存在滥诉行为后,本人或利用近亲属等他人名义再次提起行政诉讼,并被认定仍属于滥诉行为的,由作出裁判的法院给予更高数额的罚款,并不予退还案件受理费;建议建立滥诉失信人名单制度,对于被法院认定为滥诉后,本人或利用近亲属等他人名义再次提起行政诉讼,并被认定仍属于滥诉行为的,应当列入滥诉失信人名单并向社会公开,形成有效的威慑和警示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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