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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部门规范北京商品房预售资金管理 对中标银行定期考核

11月4日,来自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以下简称“市住建委”)官网信息,为切实维护商品房交易双方合法权益,日市住建委会同北京银保监局、人行营管部对现行政策进行了修订,形成了《北京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办法(2021年修订版公开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预售资金监督管理坚持银行监管、政府指导、多方监督、保障建设的原则。针对此前银行从事资金监管“零门槛”的问题,《办法》明确,市住建委会同北京银保监局、人行营管部将综合银行监管能力、服务效率、研发水、经营状况、信用等级等因素,公开招标择优选择银行承担监管工作,开发企业在中标银行范围内选择专用账户的开户银行。同时,对中标银行履职情况定期考核,淘汰递补。《办法》指出,以两年为周期组织考核评价,淘汰未履行预售资金监管职责,以及无法承担预售资金监管工作的银行,并按前述程序相应增加监管银行。

《办法》提出,预售资金重点监管额度可由各区根据企业信用水、经营状况、交付条件等因素综合确定,每方米不低于5000元,较此前大幅提高了43%。《办法》还明确银行在支付预售资金前,属地主管部门要进行现场查勘或通过市工程质量风险分级管控台核验工程进度,进一步强化了属地在资金支取管理上的监督责任。

《办法》提到,存在不遵守投标承诺,违反预售资金监管工作方案的;未按规定审核用款申请拨付预售资金的;拖延资金拨付或擅自挪用、划扣预售资金的;发现房地产开发企业存在违规收存、支取预售资金行为,未及时报送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未按预售资金监管系统数据接口规范传输数据情形之一的,将由市住建委移送人行营管部、北京银保监局依法作出处理。违规情节严重的,不得监管新预售项目。

同时,当预售项目存在重大风险隐患时,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全面接管预售资金监管账户或建立政府监管账户,实施封闭管理保障账户资金安全,优先用于本项目工程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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