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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知村民捕杀野生动物获刑

(通讯员:左成红)法庭上,陆某深深的忏悔:“我已经认识到自己的错误,我不该捕杀野生动物,明知是违法的事情还去做,是自己不懂法律、无视法律,现在真的后悔了。”

近日,永善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陆某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判处陆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元;作案工具铁夹1个、铁丝1根,予以没收。

2017年5月17日左右,陆某在永善县溪洛渡镇马路村刺竹坪化告树梁子处看见有当地俗称的“岩羊”出没,次日便在该处安放了铁夹子和铁丝实施捕捉。5月24日,陆某发现一只“岩羊” 被夹住,便将其背回家,因无人购买而将“岩羊”丢弃。公安机关接到群众举报后破获此案。经提取陆某丢弃的“岩羊”送云南云林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该“岩羊”为哺乳纲偶蹄目牛科灰斑羚,属国家II级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同时也属濒危野生动植物国际贸易公约附录I物种。陆某在公安民警一般性盘问过程中,如实供述了全案犯罪事实。

法院审理认为,陆某使用铁夹等工具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灰斑羚,其行为构成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陆某在公安民警一般性盘问过程中,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视为自首,可以从轻处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和第三条第(一)项的规定,陆某捕杀灰斑羚1只,属一般犯罪情节,依法应在有期徒刑五年以下处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遂作出以上判决。

在此,呼吁并建议全社会,野生动物是人类的朋友,是大自然赋予人类宝贵的自然资源,切勿猎捕、杀害野生动物,还野生动物一片宁静的空间,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处。同时,永善法院将严厉打击破坏生态环境资源的犯罪行为,为辖区的生态建设保驾护航,用司法的力量共筑美丽永善生态梦。

法律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41条规定: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第67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64条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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