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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面前说大话 男子被处1.5万元罚款

面对用人单位提供的工资转账凭证,一名与公司产生劳务纠纷的当事人当庭否认用人单位曾向其支付工资,主张凭证上的账号不是其本人的,哪怕在法官释明虚假陈述需承担不利后果后,仍坚决否认。

昨日,记者从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获悉,该院在得到银行回函确认的情况下,认定当事人在庭审过程中进行虚假陈述,属于伪造重要证据,妨碍法院对案件的审理,最后对这名当事人处以1.5万元罚款。

2016年9月,杜某到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起诉,称其于2015年7月4日入职凤岗镇某模具公司,3个月后被公司辞退,该公司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未向其结算工资、不按劳动法支付加班费等,因此要求该公司向其支付工资、未签订劳动合同的2倍工资差额、违法解雇的经济补偿金、未购买失业保险的补偿金等共计164856.31元。

2017年7月27日,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开庭审理。庭审时,作为被告方的模具公司表示,杜某的实际入厂时间是2015年9月1日,此前并没有在该公司上班,入厂申请表是其伪造的。因杜某做错五金件,造成公司损失,试用期不合格,公司于2015年9月30日将其辞退,并向其支付了9月份的工资3479元。对此,模具公司还提供了一份银行出具的《业务凭证》为证。

对于该凭证,杜某当庭表示不予确认,并否认模具公司曾向其支付工资,主张全国同名同姓之人很多。庭后,法院发函前往账户开户行进行调查核对。银行回函显示,该账号开户人姓名和身份证号码均与杜某的一致。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认为,杜某作出虚假陈述,应当予以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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