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猥亵儿童涉及儿童色情等犯罪 专家:应归为刑事犯罪

多年前,在河南省南阳市桐柏县发生的小学教师杨士付强奸、猥亵儿童案中,多名受害女生均为一到三年级的学生。 CFP供图

如果短时间内无法出台中国版的“梅根法案”,那么,可以先在刑法中对职业禁止制度进行细化,对于有性犯罪前科的人,尤其是有性侵儿童犯罪前科的人,应当明令禁止其从事与儿童有关的任何职业。

法制日报记者  蒲晓磊

“Primo Levi(犹太裔意大利化学家、小说家)说过一句话,他说,集中营是人类历史上最大规模的屠杀。但我要说,不是,人类历史上最大规模的屠杀,是房思琪(台湾女作家林奕含小说《房思琪的初恋乐园》中的人物)式的强暴。”林奕含在自杀前的最后一个录影访谈中,说了这样的话。

2017年4月27日,年仅26岁的林奕含上吊自杀,她的父母在声明中指出:“奕含这些日子以来的痛苦,纠缠着她的梦魇,让她不能治愈的主因,不是忧郁症,而是发生在八九年前的诱奸。”

对于儿时被猥亵或性侵的人而言,那段痛苦的经历,终其一生都难以从记忆中抹去。

林奕含的遭遇,并非个例。近日,接二连三被曝光的猥亵、性侵儿童事件,以疾风骤雨之势,进入公众视野——

南京南站,女童被同行男子猥亵;

重庆某医院,女孩被其姑父猥亵;

网站“西边的风”存在大量猥亵女童视频,犯罪嫌疑人吴某升被郑州市公安局抓获……

上海政法学院刑事司法学院院长姚建龙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认为,舆论的关注、公众的愤怒,反映了社会对猥亵、性侵儿童犯罪的容忍度越来越低,这是我国儿童保护观念进步的一种体现,但与此相比,相关立法呈现出一定程度的滞后性。

“例如,现行刑法规定强奸罪的犯罪对象仅限于女性,对于男童的强制性性行为,只能以猥亵儿童罪进行处罚。与奸淫幼女可以判死刑相比,这样的保护力度明显不够。与此同时,对于儿童色情行为,也没有将之与成人色情进行严格区分,惩罚力度也不够严厉。”姚建龙认为,有必要针对当前儿童保护中存在的诸多问题,进一步完善相应的保护机制。

猥亵儿童行为应有单独标准

8月12日,作家陈岚发布微博称,南京南站候车室内,一名女童被同行年轻男子猥亵。经查,该男子段某某18岁,女童是段某某父母的养女。目前,段某某已被抓获。

8月14日,网友爆料称,在重庆某医院,一男子将手放在未成年女孩的裤子内摸其身体。其间,女孩起身去检查回来后,男子再一次将手放进女孩裤子内。全程女孩都在玩手机,无反抗情绪。该男子是女童的姑父,目前已被警方抓获。

这两起引爆舆论的猥亵儿童案件都有一个共同的特征——熟人猥亵。

事实上,来自熟人的猥亵、性侵,正在成为侵害未成年人的主要类型之一。

据中国少年儿童文化艺术基金会女童保护基金(以下简称“女童保护”)统计,在2016年公开报道的433起性侵儿童案件中,熟人作案的有300起,占69.28%。

据民政部社会事务司未成年人(留守儿童)保护处不完全统计,目前全国已有69起因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被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案件。其中,18起涉及性侵害,占近三成的比例。

而这些让人震惊的数据,仅仅是实际发生案件中的一小部分。

“女童保护”负责人孙雪梅在接受记者采访时直言,由于诸多主客观因素造成性侵儿童案件非常隐蔽,难以被公开报道和统计,因此被公开曝光的案例仅为实际发生案件的冰山一角。

“犯罪嫌疑人利用熟人身份,更容易接近受害人并取得受害人信任,再加上自身力量及身份地位等优势,使得性侵案件更易发生。”孙雪梅说。

我国刑法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在姚建龙看来,现行法律关于猥亵儿童方面的规定,仍然不够严谨。

“对于猥亵儿童行为的界定,过多采用了成年人的标准,而没有兼顾到猥亵儿童行为的特殊性,这就导致很多针对儿童的伤害行为都没有办法进行认定,很多猥亵儿童的行为很难受到严惩。”姚建龙认为,对于猥亵儿童行为的界定,应当有单独的标准。

缺少针对儿童色情专门规定

近日,与多起猥亵儿童事件一起进入公众视野的,还有两起猥亵儿童淫秽视频案。

8月15日,江苏网警接多位网友举报,网络流传一标题为“江苏刘老师媲美欣”猥亵儿童系列淫秽视频。经核查,该案已在2016年查处,朱某某、蔡某等人均已被公安机关抓捕归案。现案件已侦查终结,并移送审查起诉。

8月17日,河南省郑州市公安局官方微博“平安郑州”发布微博称,网站“西边的风”存在大量猥亵女童的视频,该局于8月16日晚将嫌疑人吴某升抓获。经初查,吴某升伙同王某才、曹某丽,以拍摄儿童教育片为名蒙骗未成年人拍摄不雅视频,并上传至其开设的网站“西边的风”。目前,因涉嫌猥亵儿童,犯罪嫌疑人吴某升、王某才、曹某丽已被警方依法刑事拘留,案件还在进一步调查中。

这两起案件将一个问题带到了公众的视野中——儿童色情。

《儿童权利公约》是1989年联合国为世界儿童专门制定的一部人权公约,2000年5月,联合国大会在《儿童权利公约》框架基础上通过了《关于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其中对儿童色情制品进行了明确的定义:“以任何方式表现儿童正在进行真实或模拟的直露的性活动或主要为取得性满足而以任何方式表现儿童身体的一部分的制品。”

“儿童色情的特点是以儿童为淫秽图片、音视频、文字等色情信息的表现载体或者鼓吹对象,其制作、复制、传播甚至浏览、持有等行为本身即包含着对儿童的性侵害及二次伤害,并会给一般儿童带来巨大的性受害风险,属于国际社会共同严厉谴责和打击的丑恶现象。”姚建龙说。

但是,我国法律缺少针对儿童色情的专门规定。

“尽管我国法律明确禁止色情信息的制作、传播、走私和贩卖,司法解释也有所涉及,但是立法层面还没有专门对儿童色情作出规定,没有对这些行为明确从重、从严处罚的规定。”姚建龙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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