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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已于1月6日公开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申请条件法律适用问题的批复》,该批复将自2026年2月1日起正式施行。
批复明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及《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当参保人因第三人侵权导致伤病,依法应由第三人负担的医疗费用在第三人无法支付或无法确定时,可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申请时,参保人需向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书面说明伤病原因以及第三人无法支付或无法确定的情况,经办机构审核后应按规定先行支付相应费用。
批复进一步指出,参保人申请先行支付的权利,不因其在医疗费用结算时是否已自行垫付而受到影响。若社保经办机构仅以参保人已自行支付为由拒绝先行支付,参保人提起诉讼请求支付的,人民法院将依法予以支持。对于已先行支付的医疗费用,社保经办机构可依据相关规定向第三人进行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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