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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故意买过期面包索赔,二审胜诉:法院支持惩罚性赔偿

男子故意买过期面包索赔,二审胜诉:法院支持惩罚性赔偿

故意购买过期产品,向商家索赔,是否会获得法院支持呢?

2021年8月10日,红星资本局获悉,裁判文书网披露了一起案件:辽宁省一男子故意购买过期面包索赔,虽然一审法院不予支持,但在二审中,法院“支持惩罚性赔偿”。

据了解,该男子曾类似操作过30多次,共计获赔了不超过1万元的赔偿。

故意购买过期面包,索赔千元

一审驳回

2019年3月4日,辽宁省沈阳市辽中区人徐某某,在某便利店购买枣沙蛋糕一个,向便利店支付货款3元。

蛋糕外包装载明:“生产日期20190222,保质期至20190303。”徐某某用手机录制了购买过程。

过了一段时间后,徐某某向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购买到过期产品”为由,请求判令上述便利店赔偿1000元并返还商品价款3元,共计1003元。

同时,徐某某称,在2018年至2019年期间,曾在辽中区因买面包诉讼过30余次。

对此,一审法院认为,徐某某几十次因过期面包问题针对不同的经营者,在不同法院多次提起诉讼,主张经营者承担十倍赔偿责任,并非一般意义上的消费者,其行为具有牟利性,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立法本意,严重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浪费司法诉讼资源,故对徐某某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一审法院驳回徐某某的诉讼请求。同时,案件受理费50元由徐某某负担。

二审:支持惩罚性赔偿

对此,徐某某不服一审判决,向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中,徐某某透露,在上述便利店购买枣沙蛋糕发现已过保质期后,没有找过便利店要求退货返款;同时也自称,在沈阳市多地,购买过几十次类似的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并提起几十个诉讼案件,获得了几千元、不超过1万元的赔偿。

沈阳中院认为,便利店出售给徐某某的枣沙蛋糕已过保质期,在枣沙蛋糕生产厂家有无偿返货的召回制度的情况下,便利店对案涉的已超过保质期的枣沙蛋糕没有返回生产厂家,仍然对外销售,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具有主观过错,徐某某要求便利店赔偿1000元,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当得到支持。

同时,二审认为,虽然徐某某在一审和二审中自认,经常且故意留有证据购买超过保质期的小额食品,后向法院提起诉讼,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在相关的指导案例中,确定了“消费者购买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要求销售者或者生产者依照食品安全法规定支付价款十倍赔偿金,或者依照法律规定的其他赔偿标准赔偿的,不论其购买时是否明知食品不符合安全标准,人民法院都应予以支持。”的裁判规则,这是因为食品、药品是关系到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大事,因此,法律赋于食品、药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以更严苛的责任,赋于消费者主张处罚性赔偿的权利,故二审对便利店提出的“上诉人的购买行为是不正当的消费行为,具有牟利性质。”的抗辩理由,不予支持。

最终,二审判决为:撤销辽宁省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9)辽0191民初3597号民事判决;上述便利店向徐某某退还购买枣沙蛋糕价款3元;便利店向徐某某支付赔偿金1000元。

该判决为终审判决。

关键词: 男子 故意 过期 面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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