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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代表建议修订消保法 遏制职业打假人牟利行为

李志强代表建议修订消保法

逐步遏制职业打假人牟利性打假行为

长期以来,职业打假人这一特殊群体备受争议。有人认为职业打假人是在帮助消费者鉴别假货,净化市场;也有人觉得职业打假人是为牟利而来,通过大规模采购有瑕疵商品,对商家进行高额索赔。

全国人大代表、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副局长李志强多年来一直关注职业打假人群体,他告诉《法治日报》记者,随着经济社会发展,职业打假人发展速度极快,从最初的以制止假冒伪劣产品销售为目的逐渐转变为单纯营利的角色,从一开始单纯的消费维权转变为牟取高额赔偿回报,欺骗性与危害性并存,弊端逐渐显现,负面影响日益凸显。

今年的全国人大会议上,李志强提出了关于加强综合治理,有效遏制职业打假人牟利性“打假”行为的建议。

“变味”的职业打假

“如今职业打假已逐渐偏离了法治轨道和人们的良好意愿。他们不是什么‘打假人’,而是打着打假的旗号,精通法律规定和行政、司法程序,职业化、行业化,有组织、有预谋,牟取不当得利的‘职业索赔人’。”在实践中,李志强接触到了大量的职业打假案件,他发现知假买假的行为有形成商业化的趋势,越来越多的职业打假人、打假团队,其动机并非为了净化市场,而是利用惩罚性赔偿为自身牟利或借机对商家进行敲诈勒索,背离了社会监督的初心。

“所谓的职业打假已经形成‘知假—买假—打假—私了—继续售假’的利益链条,导致不正当利益和违背公共利益的‘私了’行为滋长。”李志强说。

近年来,职业打假人的投诉、举报数量大幅增加,与此同时,职业打假人因不服投诉、举报、政府信息公开等事项的处理而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案件数量也出现了较快增长。

“这种行为严重违背诚信原则,严重浪费有限的司法资源、行政执法资源,造成行政机关、司法机关成本倍增。”李志强指出,在一些商业中心地区占用了基层市场监管所站和综合执法队70%的行政执法力量,使得真正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保护力量严重不足,正常的消费维权诉讼难以提高效率,有限的人员不能投入到其他市场监管工作任务上。在一些地方法院受理的消费维权案例中,由职业打假人提起法律诉讼的案件超过一半,有些地方法院甚至达90%;市场监管部门所接到的投诉举报中,也有30%以上是职业打假人引起的。一些职业打假人为达到索赔目的,频繁利用复议等救济渠道,甚至将同一复议申请拆分多项,分别提起行政复议,导致行政复议案件增多。法律公器已经沦为职业打假人牟取私利的工具。

李志强认为,企业要为职业打假人提出的惩罚性损害赔偿付出大量的人力、财力以及应对索赔诉讼等高昂的代价。有些商品仅有微小瑕疵,但是由于职业打假人的纠缠,可能会导致整个企业发展受阻,不利于市场正常运行。

完善法律作出明确界定

事实上,针对职业打假人的问题,相关部门出台过相关规范进行规制。比如,2020年1月1日起施行的《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中就明确规定,不是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或者不能证明与被投诉人之间存在消费者权益争议而发起的投诉,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予受理。

不过在李志强看来,要想彻底遏制职业打假人牟利的行为,还是应修订相关法律。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李志强认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对于消费者的概念过于简单,没有将知假买假的职业打假人排除在消费者之外,应当对以牟利为目的的职业打假人与正常消费者作出明确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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