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雪莱特信披内控六宗违规副总忽悠增持 证监发4道金牌

昨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证监局网站发布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8〕112号、119号、120号、121号,对广东雪莱特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雪莱特,股票代码:002076)及公司董事长柴国生等4人作出了行政处罚。雪莱特涉及三条信息披露问题及三条治理与内部控制问题。此外,雪莱特副总裁陈建顺计划自2017年12月12日起6个月内(即2017年12月12日至2018年6月11日),增持金额不低于1,000万元的雪莱特股票。但截至增持计划到期日(2018年6月11日),陈建顺并未增持雪莱特股票。

雪莱特三条信息披露问题如下:

(一)雪莱特2017年年报披露主要销售客户时未按规定将受同一控制人控制的客户合并列示。漳州市明灿电子有限公司、福建元隆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分别简称明灿公司、元隆公司)系雪莱特2017年度第2大客户和第5大客户,分别占雪莱特当期销售总额的3.92%和2.96%。经查,明灿公司、元隆公司由同一控制人实际控制,其控股股东和法定代表人均为陈志明。雪莱特在2017年年报披露主要销售客户情况时,未将该两家客户合并列示,也未说明其受同一控制人控制。上述情形不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和《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 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第二十七条的规定。

(二)雪莱特2017年年报披露的为子公司担保信息存在差错。雪莱特2017年年报披露为富顺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顺光电)等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审批额度、实际发生额、担保协议签署日期等信息存在多项错误,与实际不符,如年报披露报告期内审批对子公司担保额度、担保实际发生额合计分别为43650万元、29598万元,与实际担保额度17650万元、发生额17098万元差异较大。上述情形不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和《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 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第四十一条的规定。

(三)雪莱特未在规定期限内对2018年半年度业绩预告作出修正。2018年4月27日,雪莱特发布2018年第一季度报告,披露预计2018年1-6月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净利润)在1498.8万元至2248.2万元之间。2018年8月27日,雪莱特发布2018年半年度业绩预告修正公告,披露公司2018年半年度业绩修正为亏损1700万元至亏损1300万元。2018年8月30日,雪莱特2018年半年报披露上半年亏损1619.33万元。雪莱特在最新预计的业绩变动方向与已披露的业绩预告不一致的情况下,未在规定期限内对2018年半年度业绩预告作出修正,上述情形不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雪莱特三条治理与内部控制方面的问题如下:

(一)董事会运作不规范。雪莱特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2017年半年度报告时,未按规定在会议召开十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雪莱特董事会会议记录存在未记录会议召集人姓名等事项的情况。上述情形不符合《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证监发〔2002〕1号)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

(二)担保审批程序不规范。一是2016年9月19日,雪莱特与浦发银行签署《最高额保证合同》,为富顺光电向浦发银行申请融资提供5000万元的担保。上述担保协议未按规定事先提请公司董事会审议,迟至2016年9月28日才获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二是2016年10月28日、12月30日,雪莱特分别与浦发银行、华兴银行签署《最高额保证合同》,为子公司深圳曼塔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曼塔智能)向浦发银行、华兴银行申请融资分别提供5000万元的担保。因曼塔智能资产负债率高于70%,上述担保事项均须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但相关担保协议迟至2016年11月22日和2017年1月11日才分别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上述情形不符合《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号)第一条的规定。

(三)雪莱特对子公司的内部控制存在缺陷。雪莱特收购富顺光电后,未建立有效的投资管理内控制度,对富顺光电的资金活动、采购业务和销售业务的管控不到位,未能及时发现和处置该子公司与外单位大量非经营性资金往来、采购价格虚高、应收款项异常增长等问题。上述情形不符合《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1号-组织架构》第十条、《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6号-资金活动》第三条、《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7号-采购业务》第三条和《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9号-销售业务》第三条等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等规定,广东证监局决定对雪莱特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柴国生作为雪莱特董事长、柴华作为公司总裁兼财务负责人,未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等规定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广东证监局决定对柴国生、柴华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雪莱特董事会秘书张桃华,未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等规定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广东证监局决定对张桃华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雪莱特除信披内控六宗违规问题外,副总裁陈建顺还忽悠增持。2017年12月12日,陈建顺通过雪莱特发布增持公告称,基于对公司未来持续发展前景的信心以及对雪莱特价值的认可,计划自2017年12月12日起6个月内(即2017年12月12日至2018年6月11日),增持金额不低于1,000万元的雪莱特股票。但截至增持计划到期日(2018年6月11日),陈建顺并未增持雪莱特股票。

2018年6月15日,陈建顺通过雪莱特发布增持进展公告称,将尽最大努力筹措资金,继续履行2017年12月12日披露的增持计划,并在2018年9月11日前完成增持。但陈建顺在延期履行增持计划时,未将上述承诺变更情况提交雪莱特股东大会审议。同时,截至2018年9月11日,陈建顺仅增持了64.23万股雪莱特股票,金额合计299.91万元,再次未按期完成增持雪莱特股票的计划。

陈建顺在承诺期内完成增持雪莱特股票计划及延期履行承诺未提交雪莱特股东大会审议,违反了《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证监会公告〔2013〕55号,以下简称《监管指引》)第五条的规定。

根据《监管指引》第六条的规定,广东证监局决定对陈建顺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

相关法规: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

在境内、外市场发行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并上市的公司在境外市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在境内市场披露。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一)公司基本情况;(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总数,公司前10大股东持股情况;(四)持股5%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五)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情况;(六)董事会报告;(七)管理层讨论与分析;(八)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九)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上市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进行业绩预告。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办法的,中国证监会可以采取以下监管措施:(一)责令改正;(二)监管谈话;(三)出具警示函;(四)将其违法违规、不履行公开承诺等情况记入诚信档案并公布;(五)认定为不适当人选;(六)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监管措施。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 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第二十七条:上市公司发生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情况的,应当充分披露相关的决策程序,以及占用资金的期初金额、发生额、期末余额、占用原因、预计偿还方式及清偿时间。公司应当同时披露会计师事务所对资金占用的专项审核意见。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 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第四十一条:公司应当披露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况,包括:

(一)基本情况。现任及报告期内离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姓名、性别、年龄、任期起止日期、年初和年末持有本公司股份、股票期权、被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年度内股份增减变动量及增减变动的原因。如为独立董事,需单独注明。

(二)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5年的主要工作经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在股东单位任职,应当说明其职务及任职期间,以及在除股东单位外的其他单位的任职或兼职情况。

(三)年度报酬情况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报酬的决策程序、报酬确定依据以及应付报酬情况。报告期末每位现任及报告期内离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报告期内分别从公司及其股东单位获得的应付报酬总额。报告期末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实际获得的报酬合计。

对于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获得的股权激励,公司应当按照已解锁股份、未解锁股份、可行权股份、已行权股份、行权价以及报告期末市价单独列示。

(四)在报告期内被选举或离任的董事和监事、聘任或解聘的高级管理人员姓名,及董事、监事离任和高级管理人员解聘原因。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第四十六条:上市公司董事会会议应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董事会应按规定的时间事先通知所有董事,并提供足够的资料,包括会议议题的相关背景材料和有助于董事理解公司业务进展的信息和数据。当2名或2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或论证不明确时,可联名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予以采纳。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第四十七条:董事会会议记录应完整、真实。董事会秘书对会议所议事项要认真组织记录和整理。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和记录人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董事会会议记录应作为公司重要档案妥善保存,以作为日后明确董事责任的重要依据。

《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第一条:一、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严格控制上市公司对外担保风险

(一)上市公司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

(二)上市公司的《公司章程》应当明确股东大会、董事会审批对外担保的权限及违反审批权限、审议程序的责任追究制度。

(三)应由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批。须经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

1.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2.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3.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4.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四)应由董事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出席董事会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做出决议。

(五)上市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对外担保,必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报刊上及时披露,披露的内容包括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截止信息披露日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上市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总额。

(六)上市公司在办理贷款担保业务时,应向银行业金融机构提交《公司章程》、有关该担保事项董事会决议或股东大会决议原件、刊登该担保事项信息的指定报刊等材料。

(七)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比照上述规定执行。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应在其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做出决议后及时通知上市公司履行有关信息披露义务。

《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1号-组织架构》第十条:企业拥有子公司的,应当建立科学的投资管控制度,通过合法有效的形式履行出资人职责、维护出资人权益,重点关注子公司特别是异地、境外子公司的发展战略、年度财务预决算、重大投融资、重大担保、大额资金使用、主要资产处置、重要人事任免、内部控制体系建设等重要事项。

《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6号-资金活动》第三条:企业资金活动至少应当关注下列风险:

(一)筹资决策不当,引发资本结构不合理或无效融资,可能导致企业筹资成本过高或债务危机。

(二)投资决策失误,引发盲目扩张或丧失发展机遇,可能导致资金链断裂或资金使用效益低下。

(三)资金调度不合理、营运不畅,可能导致企业陷入财务困境或资金冗余。

(四)资金活动管控不严,可能导致资金被挪用、侵占、抽逃或遭受欺诈。

《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9号-销售业务》第三条:企业销售业务至少应当关注下列风险:(一)销售政策和策略不当,市场预测不准确,销售渠道管理不当等,可能导致销售不畅、库存积压、经营难以为继。

(二)客户信用管理不到位,结算方式选择不当,账款回收不力等,可能导致销售款项不能收回或遭受欺诈。

(三)销售过程存在舞弊行为,可能导致企业利益受损。

以下为全文:

关于对陈建顺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2018〕112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2018〕112号

关于对陈建顺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陈建顺:

经查,你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17年12月12日,你通过广东雪莱特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雪莱特)发布增持公告称,基于对公司未来持续发展前景的信心以及对雪莱特价值的认可,计划自2017年12月12日起6个月内(即2017年12月12日至2018年6月11日),增持金额不低于1,000万元的雪莱特股票。但截至增持计划到期日(2018年6月11日),你并未增持雪莱特股票。

2018年6月15日,你通过雪莱特发布增持进展公告称,将尽最大努力筹措资金,继续履行2017年12月12日披露的增持计划,并在2018年9月11日前完成增持。但你在延期履行增持计划时,未将上述承诺变更情况提交雪莱特股东大会审议。同时,截至2018年9月11日,你仅增持了64.23万股雪莱特股票,金额合计299.91万元,再次未按期完成增持雪莱特股票的计划。

你未在承诺期内完成增持雪莱特股票计划及延期履行承诺未提交雪莱特股东大会审议,违反了《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证监会公告〔2013〕55号,以下简称《监管指引》)第五条的规定。

根据《监管指引》第六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应认真吸取教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切实进行整改:一是严格按照《监管指引》第五条规定,在收到本决定书30日内提出相应的承诺变更方案,并提交雪莱特股东大会审议;二是承诺变更方案经雪莱特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你应严格履行相关承诺,杜绝违反承诺行为再次发生。我局将视你履行承诺情况,采取进一步的监管措施。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申诉意见。

广东证监局

2018年12月24日

关于对广东雪莱特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18〕119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2018〕119号

关于对广东雪莱特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广东雪莱特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上市公司现场检查办法》(证监会公告〔2010〕12号)等规定,我局近期组织检查组对你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一、信息披露方面的问题

(一)你公司2017年年报披露主要销售客户时未按规定将受同一控制人控制的客户合并列示。漳州市明灿电子有限公司、福建元隆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分别简称明灿公司、元隆公司)系你公司2017年度第2大客户和第5大客户,分别占你公司当期销售总额的3.92%和2.96%。经查,明灿公司、元隆公司由同一控制人实际控制,其控股股东和法定代表人均为陈志明。你公司在2017年年报披露主要销售客户情况时,未将该两家客户合并列示,也未说明其受同一控制人控制。上述情形不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和《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 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第二十七条的规定。

(二)你公司2017年年报披露的为子公司担保信息存在差错。你公司2017年年报披露为富顺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顺光电)等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审批额度、实际发生额、担保协议签署日期等信息存在多项错误,与实际不符,如年报披露报告期内审批对子公司担保额度、担保实际发生额合计分别为43650万元、29598万元,与实际担保额度17650万元、发生额17098万元差异较大。上述情形不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和《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 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第四十一条的规定。

(三)你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对2018年半年度业绩预告作出修正。2018年4月27日,你公司发布2018年第一季度报告,披露预计2018年1-6月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净利润)在1498.8万元至2248.2万元之间。2018年8月27日,你公司发布2018年半年度业绩预告修正公告,披露公司2018年半年度业绩修正为亏损1700万元至亏损1300万元。2018年8月30日,你公司2018年半年报披露上半年亏损1619.33万元。你公司在最新预计的业绩变动方向与已披露的业绩预告不一致的情况下,未在规定期限内对2018年半年度业绩预告作出修正,上述情形不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二、公司治理与内部控制方面的问题

(一)董事会运作不规范。你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2017年半年度报告时,未按规定在会议召开十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你公司董事会会议记录存在未记录会议召集人姓名等事项的情况。上述情形不符合《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证监发〔2002〕1号)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

(二)担保审批程序不规范。一是2016年9月19日,你公司与浦发银行签署《最高额保证合同》,为富顺光电向浦发银行申请融资提供5000万元的担保。上述担保协议未按规定事先提请公司董事会审议,迟至2016年9月28日才获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二是2016年10月28日、12月30日,你公司分别与浦发银行、华兴银行签署《最高额保证合同》,为子公司深圳曼塔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曼塔智能)向浦发银行、华兴银行申请融资分别提供5000万元的担保。因曼塔智能资产负债率高于70%,上述担保事项均须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但相关担保协议迟至2016年11月22日和2017年1月11日才分别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上述情形不符合《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号)第一条的规定。

(三)公司对子公司的内部控制存在缺陷。你公司收购富顺光电后,未建立有效的投资管理内控制度,对富顺光电的资金活动、采购业务和销售业务的管控不到位,未能及时发现和处置该子公司与外单位大量非经营性资金往来、采购价格虚高、应收款项异常增长等问题。上述情形不符合《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1号-组织架构》第十条、《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6号-资金活动》第三条、《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7号-采购业务》第三条和《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9号-销售业务》第三条等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等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公司应高度重视上述问题,采取有效措施切实整改,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内部问责,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报送整改情况、内部问责情况,并抄报深圳证券交易所。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申诉意见。

广东证监局

2018年12月24日

关于对柴国生、柴华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18〕120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2018〕120号

关于对柴国生、柴华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柴国生、柴华:

根据《上市公司现场检查办法》(证监会公告〔2010〕12号)等规定,近期我局组织检查组对广东雪莱特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雪莱特或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一、信息披露方面的问题

(一)公司2017年年报披露主要销售客户时未按规定将受同一控制人控制的客户合并列示。漳州市明灿电子有限公司、福建元隆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分别简称明灿公司、元隆公司)系雪莱特2017年度第2大客户和第5大客户,分别占雪莱特当期销售总额的3.92%和2.96%。经查,明灿公司、元隆公司由同一控制人实际控制,其控股股东和法定代表人均为陈志明。雪莱特在2017年年报披露主要销售客户情况时,未将该两家公司合并列示,也未说明其受同一控制人控制。上述情形不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和《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 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第二十七条的规定。

(二)公司2017年年报披露的为子公司担保信息存在差错。雪莱特2017年年报披露为富顺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顺光电)等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审批额度、实际发生额、担保协议签署日期等信息存在多项错误,与实际不符,如年报披露报告期内审批对子公司担保额度、担保实际发生额合计分别为43650万元、29598万元,与实际担保额度17650万元、发生额17098万元差异较大。上述情形不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和《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 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第四十一条的规定。

(三)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对2018年半年度业绩预告作出修正。2018年4月27日,雪莱特发布2018年第一季度报告,披露预计2018年1-6月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净利润)在1498.8万元至2248.2万元之间。2018年8月27日,公司发布2018年半年度业绩预告修正公告,披露公司2018年半年度业绩修正为亏损1700万元至亏损1300万元。2018年8月30日,公司2018年半年报披露上半年亏损1619.33万元。公司在最新预计的业绩变动方向与已披露的业绩预告不一致的情况下,未在规定期限内对2018年半年度业绩预告作出修正,上述情形不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二、公司治理与内部控制方面的问题

(一)董事会运作不规范。雪莱特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2017年半年度报告时,未按规定在会议召开十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公司董事会会议记录存在未记录会议召集人姓名等事项的情况。上述情形不符合《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证监发〔2002〕1号)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

(二)担保审批程序不规范。一是2016年9月19日,雪莱特与浦发银行签署《最高额保证合同》,为富顺光电向浦发银行申请融资提供5000万元的担保。上述担保协议未按规定事先提请公司董事会审议,迟至2016年9月28日才获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二是2016年10月28日、12月30日,公司分别与浦发银行、华兴银行签署《最高额保证合同》,为子公司深圳曼塔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曼塔智能)向浦发银行、华兴银行申请融资分别提供5000万元的担保。因曼塔智能资产负债率高于70%,上述担保事项均须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但相关担保协议迟至2016年11月22日和2017年1月11日才分别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上述情形不符合《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号)第一条的规定。

(三)公司对子公司的内部控制存在缺陷。雪莱特收购富顺光电后,未建立有效的投资管理内控制度,对富顺光电的资金活动、采购业务和销售业务的管控不到位,未能及时发现和处置该子公司与外单位大量非经营性资金往来、采购价格虚高、应收款项异常增长等问题。上述情形不符合《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1号-组织架构》第十条、《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6号-资金活动》第三条、《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7号-采购业务》第三条和《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9号-销售业务》第三条等规定。

柴国生作为雪莱特董事长、柴华作为公司总裁兼财务负责人,未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等规定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柴国生、柴华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们应认真吸取教训,切实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依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申诉意见。

广东证监局

2018年12月24日

关于对张桃华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18〕121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2018〕121号

关于对张桃华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张桃华:

根据《上市公司现场检查办法》的规定,我局派出检查组对广东雪莱特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雪莱特或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一、公司2017年年报披露主要销售客户时未按规定将受同一控制人控制的客户合并列示

漳州市明灿电子有限公司、福建元隆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分别简称明灿公司、元隆公司)系雪莱特2017年度第2大客户和第5大客户,分别占雪莱特当期销售总额的3.92%和2.96%。经查,明灿公司、元隆公司由同一控制人实际控制,其控股股东和法定代表人均为陈志明。雪莱特在2017年年报披露主要销售客户情况时,未将该两家公司合并列示,也未说明上述两个客户受同一控制人控制。上述情形不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和《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 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第二十七条的规定。

二、公司2017年年报披露的为子公司担保信息存在差错

雪莱特2017年年报披露为富顺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审批额度、实际发生额、担保协议签署日期等信息存在多项错误,与实际不符,如年报披露报告期内审批对子公司担保额度、担保实际发生额合计分别为43650万元、29598万元,与实际担保额度17650万元、发生额17098万元差异较大。上述情形不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和《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 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第四十一条的规定。

三、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对2018年半年度业绩预告作出修正

2018年4月27日,雪莱特发布2018年第一季度报告,披露预计2018年1-6月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在1498.8万元至2248.2万元之间。2018年8月27日,公司发布2018年半年度业绩预告修正公告,披露公司2018年半年度业绩修正为亏损1700万元至亏损1300万元。2018年8月30日,公司2018年半年报披露上半年亏损1619.33万元。公司在最新预计的业绩变动方向与已披露的业绩预告不一致的情况下,未在规定期限内对2018年半年度业绩预告作出修正,上述情形不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你作为雪莱特董事会秘书,未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等规定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应认真吸取教训,切实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依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申诉意见。

广东证监局

2018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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