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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观财报|嘉必优及董事长等收警示函:业绩快报披露不准确

嘉必优7日盘后公告,公司于9月6日收到湖北证监局下发的《湖北证监局关于对嘉必优生物技术(武汉)股份有限公司、易德伟、王华标、易华荣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以下简称“警示函”)。

嘉必优公告截图

据警示函,经查,嘉必优存在两项违规事实。


【资料图】

一是2022年度业绩快报披露不准确。2023年2月28日,公司披露2022年度业绩快报,预计公司2022年实现营业利润0.97亿元,利润总额1.24亿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1.09亿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损益后的净利润0.74亿元。

2023年3月18日,公司披露了2022年度业绩快报更正暨资产减值风险提示公告,修正后预计2022年营业利润0.50亿元,利润总额0.77亿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0.64亿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损益后的净利润0.29亿元。

2023年4月14日,公司披露2022年年度报告,2022年度经审计的营业利润0.64亿元,利润总额0.78亿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0.64亿元,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损益后的净利润0.31亿元。

公司业绩快报披露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损益后的净利润与年度报告中披露的经审计数据差异较大,业绩快报披露不准确。

二是未及时审议并披露关联交易。2021年6月21日,公司向参股公司澳大利亚法玛科营养有限公司增资370万美元(约为2348.43万元人民币)构成关联交易,关联交易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70%。

公司未及时履行审议程序及披露义务,直至2023年3月17日才对上述关联交易补充审议并披露。

警示函指出,嘉必优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的规定。

易德伟作为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王华标作为公司董事兼财务总监、易华荣作为公司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未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条、第五十一条等规定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以上两项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公开资料显示,嘉必优成立于2004年9月,是湖北省首家科创板上市企业。公司专注于多不饱和脂肪酸ARA、藻油DHA及SA、发酵来源β-胡萝卜素等多个生物合成营养素产品的研发、生产与销售,产品广泛应用于人类营养、动物营养以及个人护理及化妆品等领域。

二级市场方面,嘉必优股价自2月中旬以进入下跌通道,最新收盘价报19.71元/股,较年内高点38.57元/股跌去48.90%。(中新经纬A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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