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立捐助法人的相关内容如下: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1.捐助法人应当依法制定法人章程。
2.捐助法人应当具备一般法人的条件,为公益目的以捐助财产设立的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经依法登记成立,取得捐助法人资格。
3.依法设立的宗教活动场所,具备法人条件的,可以申请法人登记,取得捐助法人资格。找法网提醒,法律、行政法规对宗教活动场所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二、捐助法人设立的一般条件如下:
1.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
法人必须拥有独立的财产,作为其独立参加民事活动的物质基础。独立的财产,是指法人对特定范围内的财产享有所有权或经营管理权,能够按照自己的意志独立支配,同时排斥外界对法人财产的行政干预。
2.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法人的名称是其区别于其他社会组织的标志符号。名称应当能够表现出法人活动的对象及隶属关系。经过登记的名称,法人享有专用权。法人的组织机构即办理法人一切事务的组织,被称作法人的机关,由自然人组成。法人的场所是指从事生产经营或社会活动的固定地点。法人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法人的住所。
3.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法人对自己的民事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承担全部法律责任。除法律有特别规定外,法人的组成人员及其他组织不对法人的债务承担责任,同样,法人也不对除自身债务外的其他债务承担民事责任。
三、捐助法人不是特别法人。我国民法典中包括了法人、自然人和非法人,法人其中有包括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和特殊法人,而特殊法人是农村集体组织或者是基层民众组织。捐助法人是非营利法人的下位概念,指具备法人条件,以公益为目的且经依法登记的法人,具体类型包括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以及宗教活动场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