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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改进医保个人账户计入办法,规范使用管理

中新经纬3月14日电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日前印发《健全北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实施办法》(下称《办法》)提到,改进个人账户计入办法。

《办法》指出,坚持保障基本,实行统筹共济,切实维护参保人员权益。坚持平稳过渡,保持政策连续性,确保改革后待遇水平不降低。坚持协同联动,完善门诊保障机制和改革个人账户制度同步推进、逐步转换,实现有效衔接。

《办法》显示,主要措施包括:改进个人账户计入办法。在职职工个人账户由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计入,计入标准为本人参保缴费基数的2%,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计入职工医保统筹基金。退休人员个人账户继续由统筹基金定额划入,具体划入标准为:不满70周岁的按100元/月标准划入、70周岁(含)以上的按110元/月标准划入。以上标准需要进行调整时,由市医保局会同市财政局研究提出调整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规范个人账户使用管理。健全个人账户使用管理办法,建立对个人账户全流程动态管理机制,加强对个人账户使用、结算等环节的审核,实现个人账户资金专款专用,提高医保基金使用效率。个人账户主要用于支付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或定点零售药店发生的政策范围内自付费用;可以用于支付参保人员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以及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药品、医疗器械、医用耗材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费用;支持用于购买与基本医疗保险相衔接的本市商业健康保险产品。探索个人账户用于支付参保人员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参加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长期护理保险的个人缴费。个人账户不得用于公共卫生费用、体育健身或养生保健消费等不属于基本医疗保险保障范围的支出。

增强门诊共济保障能力。职工医保参保人员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医保基金的起付标准、支付比例和最高支付限额,以及门诊慢特病保障、定点零售药店用药门诊保障、“互联网+”医疗服务医保支付等相关政策按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执行。不断完善职工医保门诊和大病保障待遇政策,需要进行调整时,由市医保局会同市财政局研究提出调整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完善管理服务措施。落实国家关于定点医药机构管理要求,完善本市定点医药机构动态管理,为参保人员提供适宜的医疗服务和药品服务。通过支持基层医疗服务体系建设、完善家庭医生签约服务、规范长期处方管理等有效措施,引导参保人员在基层就医首诊。

加快推进门诊费用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配合全国统一的医疗保障信息平台建设,逐步扩大门诊费用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定点医疗机构范围,实现全市定点医疗机构普通门急诊费用跨省直接结算全覆盖。做好门诊慢特病跨省直接结算工作。

完善与门诊共济保障相适应的付费机制。强化医保基金总额预算管理,构建完善总额预算医疗机构质量评价体系,提升医保部门对医疗机构的管理质量和水平。积极推进在部分基层医疗机构门诊试行高血压、糖尿病等慢性病由按就医项目付费改革为按人头付费;研究探索门诊病人组合付费;对不宜打包付费的门诊费用,可按项目付费。按照国家要求,科学合理确定医保药品支付标准,引导医疗机构和患者主动使用疗效确切、价格合理的药品。

加强医保基金监督管理。严格执行医保基金预算管理制度,加强基金稽核制度和内控制度建设。严格贯彻落实《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建立医保基金安全防控机制,强化对医疗行为和医疗费用的监管,引导定点医疗机构规范提供诊疗服务,严肃查处“挂床”住院、诱导住院等违法违规行为。严厉打击欺诈骗保行为,确保基金安全高效、合理使用。

《办法》最后明确,加强组织领导,注重宣传引导。(中新经纬A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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