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综合 > 市场 >

申卫星:数据所有权和用益权分立,促进数据要素流通与利用

中新经纬3月11日电 (王玉玲)近日,清华大学社会科学学院经济学研究所主办的“人工智能时代数据生态治理研究课题成果发布研讨会”在北京举行。清华大学法学院院长申卫星从是否赋权,赋予何人权利,赋予何种权利以及是否赋权的边界四个层次对数据赋权问题作出深入剖析。他表示,从法学角度,是否要为数据使用赋权存在争议,需要尽快形成共识。

“数字经济自身有数据共生共享的特点,我们同时是数字经济的消费者和生产者。例如我们在使用抖音的同时,也在创造数据,每个人产生的数据和互联网生态是相连的,所以到底要不要赋权,确实存在争议。”申卫星说道。

清华大学法学院院长申卫星 受访者供图

关于数据赋权,申卫星层层递进提出四个关键问题,第一,是否赋权。“大家都认为手机号码属于隐私,但没有人说办完手机号码,赶紧跑回家放进保险柜里面,到死都不让人看见,那这个手机号码还有什么用呢?”所以数据收集和存储不是或不仅仅是为了保护,而是为了利用,当然数据利用要以知情同意等保护措施为前提。

由此,申卫星认为,仅从数据保护的角度来说,确权不确权没有差别,但数据使用过程中必须赋权。“如果获得数据之后,出售方都不知道卖给买受人是什么权利,买受人也不知道获得的是什么权利,那就没法交易了,这也是当今数据交易所出现的障碍,过去所有人说不用赋权,用就行了,但是从权利角度,数据能够自由流转、许可使用、质押融资,甚至破产的时候可以作为清偿的手段,这时候不赋予权利,就没办法支撑。”

第二,数据使用的权利应赋予何人。申卫星认为,核心问题在于用户与平台的关系。“换句话说,数据产生的原发者是谁?是产生数据的人?还是为数据的采集、存储、加工,投入大量资本、技术和劳动的平台呢?”申卫星说道。

申卫星认为,数据使用应当坚持两权分立的模式,将数据所有权与数据用益权二元分离,其中用户作为数据原发者拥有数据所有权,平台作为数据处理者拥有数据用益权,以此实现数据财产权益分配的均衡,在这种情境下,数据处理者能够在获得授权的基础上享有数据用益权,而数据原发者能够在保障其初始权利的基础上将数据作为功能要素换取不同或者更好的智能化服务。

“将数据所有权与数据用益权二元分立的确权方式,几乎对依赖数据进行运营的互联网企业和平台型公司没有影响,反而明确了这些公司享有数据用益权,并且对数据的隐私保护、流通和交易提供了法律依据。”申卫星说。

第三,赋予什么样的权利。申卫星表示,该问题仍存在较大争议,需要考虑现行框架下的解决思路。“从知识产权保护角度,数据时代,能否推出数据产权,作为一种新的知识产权类型,这其中的关键在于你如何看待创造性。”申卫星表示。

第四,回到数据互联互通问题上,数据权利是否需要加以限制。申卫星指出,这里既包括作为原发者的所有人——用户的所有权,还包括平台的数据用益权,要不要限制

“一旦承认绝对权,可能排斥其他平台对数据的使用,当然用户可以通过再授权、许可,让其他平台获取数据,但是这样就重复劳动了。已有平台的用益权,是否应构成数据壁垒?在数字经济时代,数据用益权肯定要受到一定限制,但是限制的理由和限制到什么程度?这些问题都需要考量,因为这对数据生态至关重要。”申卫星说。(中新经纬APP)

中新经纬版权所有,未经书面授权,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转载,摘编或以其他方式使用。

责任编辑:魏薇

关键词: 数字经济
最新动态
相关文章
天天快播:FTX破产后续:Genesis暂停提...
天天速读:北京17日新增本土“100+366”...
全球速递!V观财报|闻泰科技子公司被英...
成都楼市“双松绑”:建筑面积200平方米...
祸不单行!马斯克两公司被起诉
当前快报:中小实体企业数实融合新趋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