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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认定小猪佩奇商标为驰名商标

近日,上海知产法院审结原告娱乐壹英国有限公司与被告陈某某、寻梦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认定“小猪佩奇”商标为驰名商标。

原告发现,被告未经许可在电商平台上销售“小猪佩奇”字样及相关标识台灯。

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和合理开支共计人民币3万元。

法院认为,原告及其授权公司对涉案“小猪佩奇”商标进行了持续宣传、使用,该商标已经在动画片和电子出版物上享有极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符合法律规定的认定驰名商标的条件。

关键词: 法院 认定 佩奇 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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