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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一药店0.6元进价口罩卖1元被罚 网友:业界良心

湖北洪湖市委宣传部微信公众号2月9日的一篇文章,在12日重新受到关注。根据微信公众号“今日洪湖”,洪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一家药店涉嫌哄抬口罩价格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并处罚,经查,该药店销售的一次性口罩购进价格为0.6元/只,销售价格1元/只,涉嫌哄抬价格。

有网友表示,在口罩供求依然紧张的情况下,0.6元/只的进价卖1元/只,并不算贵,甚至称得上“良心价”,引起网络热议。12日下午,洪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相关科室负责人对中新经纬客户端表示,药店口罩的加价幅度超过了湖北省的认定标准,但考虑到特殊情况,并未给予顶格处罚,药店相对也比较(能够)接受。

微信公众号“今日洪湖”2月9日发文称,2月5日,洪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洪湖市华康大药房涉嫌哄抬口罩价格行为立案调查。经查,洪湖市华康大药房销售一次性口罩38000个,购进价格0.6元/只,销售价格1元/只,其购销差价额高过《省市场监管局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期间有关价格违法行为认定与处理的指导意见》(鄂市监竞争[2020]3号)文件规定的15%标准,涉嫌哄抬价格。目前,洪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已对该案调查终结,没收违法所得14210元,罚款人民币42630元。

网友对于当地政府的这一做法并不认可。一位网友称,卖1元/只,堪称业界良心。另一位网友说:“这样的‘黑心’店家,请介绍给我好吗?”

对此,12日下午,中新经纬客户端致电湖北洪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法规股吴姓负责人,他向记者证实了处罚的真实性。该负责人称,他们此前多次接到了群众举报,根据湖北省市场监管局在疫情期间出台的意见,对进销价超过15%的行为应认定为哄抬物价,因此,依据该意见和价格法的相关规定,该局对药店进行了处罚。

今年1月27日,湖北省市场监管局发布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公共卫生 I级、II 级应急响应期间有关价格违法行为的认定与处理意见,在应急响应期间,与疫情防控相关的医用商品、防护消毒商品,与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果蔬、畜禽产品等食用农产品,米面油等食品,交通费等一律不得涨价。凡涨价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以“哄抬价格”定性查处。

对于如何认定“哄抬价格”,湖北省市场监管局称,自2020年1月22日起,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认定为哄抬价格行为:一是以2020年1月21日前商品销售价格或者提供服务的价格为原价,在1月22日后超出原价销售或者提供服务的;二是商品进货成本发生变化,购销差额未与1月21日前保持一致并扩大的;三是所售商品无参照原价,购销差价额超过15%的。

该负责人还称,上述药店销售的这批口罩是在春节购进的,进价低一点,情况稍微特殊。在立案调查期间,该药店觉得比较委屈,毕竟加价不高,但还是超过了湖北省认定的标准。因此,考虑到各种情况,没有给予顶格、从严从重处罚,而是给了一个中等幅度的处罚,最后药店相对也比较接受。

他介绍,目前,洪湖市对一次性医用口罩采取“指定销售、限价出售”的做法,售价基本都在1元/只左右。

“我们市疫情防控指挥部有一个市场供应保障处,由市场监督管理局牵头,统一组织医护用品,通过证照齐全的药店进行销售,价格由我们限定。现在投诉就降下来了。”该负责人还称,“根据省局认定,一次性医用口罩的出厂价在8毛钱左右,售价在一块钱左右,最高不能超过一块三。”

中新经纬客户端注意到,2月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查处哄抬价格违法行为的指导意见》,该意见并未对进价与售价的价差幅度进行规定,只是称“经营者在购进成本基础上大幅提高价格对外销售,经市场监管部门告诫,仍不立即改正的”,可以认定构成哄抬价格违法行为。

不过该意见也称,在本意见出台前,省级市场监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经省级人民政府同意,已经就认定哄抬价格违法行为作出具体规定的,继续执行。

关键词: 药店 口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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