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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部门印发办法 分配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可向这些城市倾斜

据财政部网站17日消息,近日,财政部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印发《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下称办法)明确,省级财政部门分配公租房保障和城市棚户区改造资金、老旧小区改造资金时,可适当向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任务较重的资源枯竭型城市和三线企业比较集中的城市倾斜。

办法明确,专项资金支持范围包括三方面:一是公租房保障和城市棚户区改造,其中涉及租赁补贴、公租房筹集、城市棚户区改造等。二是老旧小区改造。主要用于小区内水电路气等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改造,小区内房屋公共区域修缮、建筑节能改造,支持有条件的加装电梯支出。三是住房租赁市场发展。主要用于多渠道筹集租赁住房房源、建设住房租赁信息服务与监管平台等与住房租赁市场发展相关的支出。

办法同时提出,公租房保障和城市棚户区改造资金,按照各地区年度租赁补贴户数、公租房筹集套数、城市棚户区改造套数等因素以及相应权重,结合财政困难程度进行分配。年度租赁补贴资金、年度公租房资金、年度城市棚户区改造资金占公租房保障和城市棚户区改造资金比重为90%,年度绩效评价资金占比为10%。

另外,老旧小区改造资金,按照各地区年度老旧小区改造面积、改造户数、改造楼栋数等因素以及相应权重,结合财政困难程度进行分配。2019年老旧小区改造面积、改造户数、改造楼栋数、改造小区个数等因素权重分别为40%、40%、10%、10%。

办法规定,对于发生重大自然灾害等特殊情况的地区,以及党中央、国务院确定需要重点支持和激励的地区和项目,在专项资金分配时予以适当倾斜。省级财政部门分配公租房保障和城市棚户区改造资金、老旧小区改造资金时,可适当向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任务较重的资源枯竭型城市和三线企业比较集中的城市倾斜。

资金管理和监督方面,办法称,专项资金根据支持内容不同,可采取投资补助、项目资本金注入、贷款贴息等方式,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吸引社会资本参与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投资建设和运营管理。

各级财政部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专项资金审核、分配、管理工作中,存在违反规定分配资金,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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