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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行连发三文规范黄金理财 网上炒金有了“紧箍咒”

近日,人民银行办公厅连发《金融机构互联网黄金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下称“221号文”)等三份文件,以防范黄金市场风险,保护投资者权益。

连发三文规范黄金市场

12月14日,人民银行办公厅连发三份文件,分别为《金融机构互联网黄金业务管理暂行办法》、《黄金资产管理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黄金积存业务管理暂行办法》。随着近年汇率市场波动加剧,黄金投资越来越引起人们的关注。

据人民银行统计,前三季度上海黄金交易所累计成交黄金4.88万吨,同比增长35%,成交总金额13万亿元,同比增长31%。上金所个人投资者已经多达977万户,机构投资者1.2万户。与此同时,越来越多的互联网企业也参与到黄金投资行业中。

互联网黄金平台在降低个人投资黄金门槛、提升居民投资黄金意愿的同时,一部分平台也出现夸大宣传、承诺收益,甚至形成资金池或设立对赌盘等违规行为,存在着金融风险隐患。221号文正式出台后,不仅维持高门槛标准,而且进一步细化要求:互联网机构必须:1)网站在中国境内接入;2)近三年未受到过重大行政处罚;3)未开展非法金融业务活动;4)明确投资者风险自担原则,不得提供刚性兑付。

一位银行贵金属业务人士告诉记者,互联网平台给投资者的预期收益在5%~6%,远远高于银行的2%,但是业务在法律上尚处在灰色地带,一些小型平台租赁经营,如果经营不当,发生亏损,无法支付客户利息的话,可能存在“卷款跑路”的风险。

网上炒金“紧箍咒”

221号文所称的黄金产品,包括实物黄金、黄金衍生品(如黄金T+D),以及没有黄金交割、通过记账来博取黄金价格波动的价差收益(如纸黄金等等)。这些领域,互联网企业都有涉足,在客户拓展上较金融机构往往更加高效甚至激进。

因此,新规要求,互联网机构代理销售黄金产品的宣传口径应当与金融机构官方网站保持一致。对黄金资产管理业务,金融机构及代理销售的互联网机构不得承诺保本保收益,不得以任何形式刚性兑付。

另外,互联网公司可以展示产品,但不得提供黄金清算、结算、交割等服务,不得提供黄金产品的转让服务,不得将代理的产品转给其他机构进行二级或多级代理。金融机构也不能把其应有的责任推卸给互联网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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