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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银天津分公司因未经批准私自变更分公司营业场所等合计被罚30万元

中国银保监会网站21日公布了中国保监会天津监管局对中银保险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简称“中银天津分公司”)及相关责任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津保监罚〔2018〕18号)。

决定书显示,经查,中银天津分公司存在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其他利益的违法行为。时任中银天津分公司临时负责人、副总经理(主持工作)宋赛、时任中银天津分公司营销管理部经理魏亮对上述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此外,中银天津分公司还存在未经批准私自变更分公司营业场所的违法行为。

天津监管局指出,中银天津分公司上述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其他利益问题,违反了《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根据《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一条,对中银天津分公司处24万元罚款;根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对时任中银天津分公司临时负责人、副总经理(主持工作)宋赛给予警告,并处8万元罚款;对时任中银天津分公司营销管理部经理魏亮给予警告,并处4万元罚款。

上述未经批准私自变更分公司营业场所问题,违反了《保险法》第八十四条,根据《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二条,对中银天津分公司处6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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