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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保监会发布指导意见 加快科技金融产品服务创新

12月3日,银保监会发布《关于银行业保险业支持高水科技自立自强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指导意见》提出,要推动完善多层次、专业化、特色化的科技金融体系,努力实现科技企业贷款余额持续增长、加快科技金融产品服务创新、支持科技企业直接融资、鼓励适当提高科技企业贷款不良容忍度。

统筹各类机构完善科技金融体系

科技自立自强是国家发展的战略支撑,高水科技发展需要一个高质量的金融服务体系与之配套,让科技与金融形成良循环。对此,《指导意见》提出,要推动完善多层次、专业化、特色化的科技金融体系,为实现高水科技自立自强提供有力支撑。

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介绍,《指导意见》统筹推动直接融资与间接融资相互补充,政策金融与商业金融共同发力,充分考虑银行、保险、非银行金融机构优势和特点,调动科技金融服务积极。推动开发、政策银行优化内部流程,提升科技创新金融服务质量。鼓励商业银行将高水科技自立自强作为重点服务领域,努力实现科技企业贷款余额、有贷款户数持续增长,不断提升综合金融服务水。鼓励保险机构完善科技保险产品体系,形成覆盖科技企业研发、生产、销售等环节的保险保障,加大科研物资设备和科研成果质量的保障力度。

“《指导意见》出台主要是引导金融资源向科技创新领域倾斜,促进科技创新企业健康发展;金融机构加快机制改革与产品创新,优化科技类企业融资服务,提升金融服务科技创新发展水,促进科技创新企业发展,助力实现我国高水科技自立自强和经济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光大银行(601818,股吧)金融市场部分析师周茂华认为,鼓励银行、保险、非银金融机构等发挥各自业务优势支持科创企业发展,有助于形成金融合力,并满足科创企业不同发展阶段、多层次融资需求。

加快科技金融产品服务创新

当前,全球科技进步日新月异,科技企业金融需求快速变化。《指导意见》鼓励银行保险机构统筹发展与安全,在做优做细科技金融传统业务基础上,加快科技金融产品服务创新。据上述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介绍,《指导意见》鼓励银行机构根据科技企业生产经营周期依法合规延长流动资金贷款期限,采取更加灵活的利率定价和利息还付方式,助力科技企业创新发展。

科技项目实际的研发生产过程往往如暗夜前行,特别是首台(套)重大技术设备的开发,有着投入大、周期长、不确定较强等诸多风险因素,一旦研发失败,当中所涉及的巨额人力、物力成本,对于中小企业或科研单位来说较难承受。对此,《指导意见》提出,推进首台(套)和新材料保险试点,支持有条件的地区探索首版次软件保险,为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保驾护航。此外,鼓励银行保险机构拓展科技人才金融服务,丰富知识产权保险业务品种,满足科技创新多样化金融需求。

年来,国家有关部门多次发文推动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知识产权保险产品等发展。银行保险机构在丰富知识产权业务品种上也持续升级。《中国银行保险报》记者从银保监会获悉,今年一季度,银行业金融机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业务贷款户数约1223户,累计发放贷款134.30亿元,贷款余额712.75亿元。保险机构在知识产权保险产品和服务创新上也持续升级。如安产险就针对知识产权,以“保险+服务”的模式,推出了确权险、败诉险、执行险、诉前服务、诉中服务、专利申请费用补偿保险等6款保险产品。人保财险也先后开发了16款知识产权保险产品,涵盖知识产权创造类、知识产权运用类、知识产权保护类、海外知识产权保护类、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等多种类型。

此外,《指导意见》还提出,鼓励保险机构完善科技保险产品体系,形成覆盖科技企业研发、生产、销售等各环节的保险保障,加大对科研物资设备和科研成果质量的保障力度;依托再保险服务体系,为科技保险有效分散风险;鼓励保险经纪机构积极发展科技保险相关服务。

2006年,科技部与原保监会就曾联合发布《关于加强和改善对高新技术企业保险服务有关问题的通知》,从顶层设计角度首次给出了科技保险的定义,并对发展模式作出了指导意见。随后,我国分两批确定了北京、天津、成都、西安等科技保险创新试点城市。

支持科技企业直接融资

《指导意见》提出积极支持科技企业直接融资。周茂华认为,目前,我国金融整体服务水与科技发展需求仍存在一定距离,以及不少初创科技中小企业仍面临融资瓶颈等,这就需要加快深化金融供给侧结构改革,政策引导加上发挥金融机构能动,提升金融服务科技发展能力,不仅在融资(间接、直接)量上稳中有升,同时需要研究科技创新企业发展特点,提升金融服务质量。

据《指导意见》,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商业自愿前提下,支持商业银行具有投资功能的子公司、保险机构、信托公司等出资创业投资基金、政府产业投资基金等,为科技企业发展提供股权融资。支持资产管理产品依法投资包括未上市科技企业股权及其受(收)益权在内的权益类资产,实现资管产品期限与其所投资资产期限相匹配、与科技企业成长周期相匹配。鼓励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在业务范围内,在上海依法依规试点开展不以债转股为目的的科技企业股权投资业务,并在股权投资业务中建立符合早中期科创企业投资特点的容错和激励约束机制。

周茂华表示,这主要是解决初创科技企业风险高、发展前景不确定强、难以满足传统信贷抵押品要求等,银行保险机构通过内部管理机制创新服务模式、信息技术赋能风控等,以更好金融机构风控与支持科创企业发展。

“这意味着‘投贷联动’将加快推动。”招联金融首席研究员、复旦大学金融研究员兼职研究员董希淼表示,“投贷联动”分为内部与外部两种形式。根据《指导意见》,在风险可控前提下与外部投资机构深化合作,探索“贷款+外部直投”等业务新模式。这表明外部“投贷联动”将加快推进“股权+债权”双轮驱动,共同服务科技创新。不过,他认为,这对银行管理制度、风险偏好、业务流程也将带来巨大挑战。

据悉,2016年4月,原银监会等印发《关于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创新力度开展科创企业投贷联动试点的指导意见》,将北京等5个城市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列为首批试点地区,选择国家开发银行、中国银行等10家银行作为试点银行,支持设立投资子公司,准备正式开展“投贷联动”。此前,多家银行也曾制定了方案。

《指导意见》还鼓励中国保险投资基金等加大科技创新投入,研究保险资金设立服务国家科技战略专项基金或其他支持科技发展母基金的可行。“保险资金具有期限长、稳定好等特点,与科创企业融资需求较好匹配,鼓励保险成立专业投资基金,根据科创企业发展特点,创新金融服务产品,有效满足科创企业多元化融资需求。”周茂华表示。今年5月,中国保险资产管理业协会党委书记、执行副会长兼秘书长曹德云曾对外表示,保险资金作为资本市场上稀缺的长期资金、优质资金和耐心资本,与科技创新产业具有高度适配。保险资金要深入挖掘自身优势专长,通过非上市企业股权投资、债权投资计划、股权投资计划、私募基金投资等多种产品和方式,更好地对接和满足科技创新企业潜在的、多层次的资金需求。

适当提高贷款不良容忍度

针对科技企业风险高、不确定强的特点,从“了解客户”及风险防控的角度,《指导意见》要求银行保险机构完善专业化内部管理和风险控制机制。上述负责人表示,鼓励银行保险机构设立专业化的科技金融服务组织,培育专业人才队伍,健全考核激励和尽职免责等机制。组织科技专家参与业务评审,积极探索新一代信息技术在金融风控领域应用,更加关注科技企业股权投资可获得、研发能力、技术优势、专利质量、团队稳定与市场前景情况,完善专业化的风控模型。

《指导意见》要求,银行保险机构完善专业化内部管理和风险控制机制。在健全专门风险管理制度方面,《指导意见》提出,鼓励银行机构对科技企业执行差异化“三查”标准。贷前调查可适用差异化评级要求,不完全以企业历史业绩和担保条件作为放贷标准,提高企业股权投资可获得、研发能力、技术优势、专利质量、团队稳定与市场前景等要素的权重。贷时审查可配置专职审查人和审批人,建立单独的审批通道,优化审批流程,提高效率。贷后检查可参考外部合作投资机构掌握的信息,关注企业成长和后续融资进度,统筹考虑企业持续经营能力。

《指导意见》还提出改进专门考核机制。鼓励银行机构从长期收益覆盖长期风险的角度,制定科技金融业务考核方案,延长科技信贷人员绩效考核周期,细化落实激励约束和尽职免责政策。在科技企业信贷业务出现风险后,经内部流程认定,有充分证据表明授信部门和工作人员依法依规且按照银行内部管理制度勤勉履职的,应免除其全部或部分责任,包括内部考核扣减分、行政处分、经济处罚等。鼓励适当提高科技企业贷款不良容忍度,小微型科技企业不良贷款容忍度可较各项贷款不良率提高不超过3个百分点。“适当提高此类贷款的不良率容忍度,并落实容错纠错、尽职免责制度,将极大减少金融机构和从业人员的后顾之忧。”董希淼表示。

国际经验

发达国家也逐步建立起以银行业为主导的支持科技创新金融体系。如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以来,德国、日本都强调高新技术企业与制造业融合,并逐渐建立起以银行主导型为主的支持科技创新金融体系。德国通过政策金融机构来引导商业信贷进入科技创新领域,通过复兴信贷银行、储蓄银行建立起具备国家信用、政府担保的科技创新融资模式,降低科技创新企业融资成本。日本建立起政策金融机构与商业机构融合发展的金融体系,通过中央和地方风险共担的模式,为科技创新企业提供融资担保支持,破解中小企业缺少抵押品及信用记录的融资难题。从上述经验来看,银行业支持科技创新具有可行和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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