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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优化调整新能源巡游出租汽车运价 维持起步价和车公里运价不变,降低中长距离的回空费


【资料图】

本报8月18日讯 今天,济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济南市城乡交通运输局联合下发《关于我市新能源巡游出租汽车运价优化调整的通知》,进一步优化完善我市新能源巡游出租汽车运价结构,维护行业健康可持续发展,保障市民群众出行权益。

根据通知,新能源巡游出租汽车的回空费下调为:8公里(不含8公里)以上部分加收50%车公里运价。新能源巡游出租汽车其他收费标准继续按照现行收费政策执行,基础运价标准为起租运价3公里12元,车公里运价每公里2.2元。根据乘客要求停车等候或由于道路等客观条件限制,致使营运速度低于12公里/小时开始计时收费,前5分钟每分钟加收0.4元,5分钟后每分钟加收0.5元。

夜间费计费标准为,一、四季度21:00至次日6: 00及二、三季度22:00至次日5:00,加收15%(车公里运价)夜间费。对使用服务热线电话调度平台约叫车的,乘客提出约车时间与用车时间间隔不大于30分钟的即时叫车,不得收取电召服务费;乘客提出约车时间与用车时间间隔大于30分钟的预约叫车,在提前告知乘客的前提下,可收取5元电召服务费。对使用手机、网络等互联网方式即时或预约叫车的,按照济南市网约车互联网平台的现有规定,一律不得收取电召服务费。

运距超过60公里的属于长途包车,需按照乘客要求,可以根据计价器打表计费,也可由双方协商约定费用。在载客过程中产生的过路、过桥费用由乘客负担。经乘客允许,可以沿路合乘其他乘客,首先上车的乘客按其计费标准享受7折优惠,后上车乘客按其全程计费标准支付。每100米计量一次计程收费,终点结算时按照四舍五入的原则直接进位到0.5元或整元。

通知规定,对提供特需个性化服务的出租汽车,如无障碍出租汽车、商务用车、老年人专用车等实行市场调节价,只允许以电召或网约的形式提供服务,由乘客自主选择,车辆不得喷涂巡游车专用颜色,不得巡游揽客,不得在枢纽站点巡游车专用通道内候客。

据悉,新能源巡游出租汽车是指按照公安部门相关规定,悬挂小型新能源汽车绿色号牌的巡游出租汽车。通知自2023年8月20日起执行,有效期3年。适用于许可的经营区域在历下区、市中区、槐荫区、天桥区、历城区、济南高新区、市南部山区的新能源巡游出租汽车。

原标题:我市优化调整新能源巡游出租汽车运价 维持起步价和车公里运价不变,降低中长距离的回空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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