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新闻 > 焦点新闻 >

易消教育上榜“消费警示” 涉及虚假宣传、不退款等

日前,北京海淀市场监管官方微博发布“关于谨慎选择教育培训机构的消费警示”,其中,北京易消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易消教育”)仅在9月21日至10月20日一个月时间内,被投诉25件,解决率仅为36%。

值得注意的是,这已是易消教育第二次上榜“消费警示”,8月21日至9月20日的“消费警示”榜显示,共接到投诉79件,解决率为31.65%。

此外,今年以来,多名消费者在第三方投诉平台上发布与易消教育相关的投诉帖,涉及“虚假宣传、代报名”、“不退款”、“承诺保过”等。

来源:北京海淀市场监管微博

被消费者投诉“虚假宣传”、“退费难”

有消费者11月10日在黑猫投诉平台发帖称,北京易消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承诺有真题押题,保证能今年一次性通过考试拿证,并且管(证书)挂靠出去,拿到高额收益。“他们(易消教育)让我们加入定向委培班,还说有名额保送等等,虚假宣传,诱导消费。”

11月18日,该消费者补充投诉,2020年6月16日,其在易消教育报名一级消防工程师考试,先后交了3585元学费,一个月后申请退款,易消教育未退费。“7月28号,易消教育销售人员打电话说有内训保送班(费用16800元),可以一次性包过、包拿证、包挂靠,我只需要补交13215元(已交3585元)即可,还承诺背会218道真题密卷就能通过考试,只要今年参加了考试就能过。”

该消费者随后补齐16800元报了“定向委派班”,同时又交了1000元的机构辅助报考费。“后来才知道这是国考,考试前什么密卷也没有给。所谓承诺包过全是假的。”

在聚投诉平台,消费者吴先生于今年9月13日发起了“易消夸大宣传诱导学员缴交学费拒不退款”的集体投诉。

吴先生称,今年8月11号,北京易消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招生主任在推广业务时故意散布虚假信息,夸大事实以诱惑学员交费,诱导学员签约霸王条款合同为目的,在明知学员报名条件不符的情况下,承诺代报名。“诱导我缴交了报名费和学费共计5780元人民币,并承诺一次收费,绝无其他任何的二次收费,并包考试通过和安排高薪酬工作,(证书)可挂靠公司,坐享收入等等福利。8月15号左右开始要求退款,至今协商无果,易消公司表示坚决不予退费。”

记者注意到,该消费者的投诉帖目前仍在处理中。截至11月20日下午四点左右,该集体投诉专题累计已获13件联名投诉。

《广告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教育、培训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一)对升学、通过考试、获得学位学历或者合格证书,或者对教育、培训的效果作出明示或者暗示的保证性承诺;(二)明示或者暗示有相关考试机构或者其工作人员、考试命题人员参与教育、培训;(三)利用科研单位、学术机构、教育机构、行业协会、专业人士、受益者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

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师王贝贝在接受中国网财经记者采访时表示,一般情况下,如果学员自身具备报名资格,培训机构仅仅帮助完成报名程序,属于民事法律关系中的委托行为,则并不涉嫌违规;如果学员自身不具备报名资格,而培训机构宣传可以帮助通过报名,则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三条“广告应当真实、合法”的规定,构成虚假宣传。此外,如果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培训机构因为帮助未具备资质的学员报名而违反各项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则根据具体的培训项目,还可能涉嫌违法或行政违规。

宣称“不过全额退费”、“推荐就业保障”涉嫌虚假宣传

天眼查显示,易消教育成立于2014年,注册资本为100万元。陈垚是持股100%的大股东,同时也是法定代表人、经理、执行董事。2020年6月9日,易消教育因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被北京市门头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列入异常经营名录。

北京易消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股权穿透图(来源:天眼查)

来源:天眼查

记者搜索易消教育官网,其“课程体系”一栏显示,精选课程包括“基础精讲班”、“名企特招班”、“签约领证班”3种课程类型。

其中,价值5780元的“名企特招班”包含“案例满分速成课;绝密押题课;1对1私人助教;推荐兼职;不过全额退费;考过学费全退;推荐就业保障;通关宝典”等服务内容。

价值7780元的“签约领证班”除了包含基础精讲班的全部服务外,还包含“名企特招班”的“绝密押题课;不过全额退费;考过学费全退”等部分服务及“消防口袋书;消防红宝书;密训卷”等新增内容。

易消教育官网

王贝贝表示,公开在官网上宣传其课程“绝密押题课;不过全额退费;考过学费全退”、“案例满分速成课;绝密押题课;推荐就业保障”、“密训卷”等服务内容涉嫌虚假宣传,存在虚假宣传之嫌,可能需要进行民事赔偿和承担行政处罚。

“虚假宣传是指在商业活动中经营者利用广告或其他方法对商品或者服务做出与实际内容不相符的虚假信息,导致客户或消费者误解的行为。”,据王贝贝介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4条、第8条、第24条、第28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8条之规定,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通过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介绍自己的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得作出虚假或引人误解的与实际情况不符的描述,如果虚假描述对购买行为有实质影响,则构成虚假宣传行为。

最新动态
相关文章
东南电子面临原材料价格上涨压力 超两...
影院相关企业3月注册量创下一年来新高 ...
5年总披露融资金额达3万亿元 “三省一...
宣亚国际(300612.SZ)资产减值损失约1092...
太安堂偿债压力近10亿 净利持续下滑是...
4月份涨超5%的债基数量达到9只 涨超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