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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赢环球(600146.SH)股东信披违规 质押违约遭太平洋证券强平

昨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商赢环球(600146.SH)股东江苏隆明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隆明”)予以监管关注。

商赢环球股东江苏隆明通过认购非公开发行股份取得6338.00万股商赢环球股份,占商赢环球已发行总股本的13.49%。截至2019年11月4日,江苏隆明累计将其持有的3987.26万股公司股份质押给太平洋证券。

经核实,因江苏隆明在太平洋证券办理的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出现违约情形,太平洋证券于2019年10月25日告知商赢环球,将对违约涉及的标的证券进行处置并督促江苏隆明履行信息披露,监管部门也于2019年10月29日通知公司督促股东在3个交易日内履行减持预披露义务,并告知公司转达股东如不及时履行减持预披露义务的后果。2019年11月4日,太平洋证券以集中竞价方式减持江苏隆明持有股份50.00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1%。但江苏隆明未在减持行为发生的15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只在执行完成后于2019年11月5日披露上述减持事项。

江苏隆明作为商赢环球持股5%以上股东,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公司股份,应当提前15个交易日披露减持计划,上述减持行为违反了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第十三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4条、第2.1条、第3.1.7条等有关规定。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7.1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有关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做出如下监管措施决定:对商赢环球股东江苏隆明予以监管关注。

中国经济网查询天眼查发现,截至1月23日,商赢环球的第一大股东为商赢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持股比例14.53%;第二大股东为江苏隆明,持股比例11.21%。

相关法规:

《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应当在首次卖出的 15 个交易日前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预先披露减持计划,由证券交易所予以备案。

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计划的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减持时间区间、方式、价格区间、减持原因。减持时间区间应当符合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大股东、董监高应当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大股东、董监高应当在两个交易日内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减持或者减持计划未实施完毕的,应当在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两个交易日内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第十三条:大股东、董监高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股份的15个交易日前向本所报告备案减持计划,并予以公告。

前款规定的减持计划的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减持时间区间、方式、价格区间、减持原因等信息,且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6个月。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4条:发行人、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等机构及其相关人员,以及保荐人及其保荐代表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本规则及本所其他规定。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2.1条:上市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本规则以及本所其他规定,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3.1.7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上市公司股东买卖公司股票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本所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一年内和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任职期间拟买卖本公司股票应当根据相关规定提前报本所备案;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当及时向公司报告并由公司在本所网站公告。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7.1条:本所对本规则第1.5条监管对象实施日常监管,具体措施包括:

(一)要求发行人、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或者其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对有关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

(二)要求公司聘请相关证券服务机构对所存在的问题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三)发出各种通知和函件等;

(四)约见有关人员;

(五)暂不受理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及相关人员出具的文件;

(六)向中国证监会报告有关违法违规行为;

(七)向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监管建议函;

(八)其他监管措施。

公司、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等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应当接受并积极配合本所的日常监管,在规定期限内如实回答本所问询,并按要求提交说明,或者披露相应的更正或补充公告。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商赢环球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江苏隆明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予以监管关注的决定

当事人:

江苏隆明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商赢环球股份有限公司股东。

经查明,商赢环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商赢环球或公司)股东江苏隆明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原江苏隆明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隆明)通过认购非公开发行股份取得63,380,000股公司股份,占公司已发行总股本的13.49%。截至2019年11月4日,江苏隆明累计将其持有的39,872,581股公司股份质押给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证券)。

经核实,因江苏隆明在太平洋证券办理的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出现违约情形,太平洋证券于2019年10月25日告知公司,将对违约涉及的标的证券进行处置并督促江苏隆明履行信息披露,监管部门也于2019年10月29日通知公司督促股东在3个交易日内履行减持预披露义务,并告知公司转达股东如不及时履行减持预披露义务的后果。2019年11月4日,太平洋证券以集中竞价方式减持江苏隆明持有股份5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1%。但江苏隆明未在减持行为发生的15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只在执行完成后于2019年11月5日披露上述减持事项。

江苏隆明作为商赢环球持股5%以上股东,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公司股份,应当提前15个交易日披露减持计划,上述减持行为违反了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第十三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1.4条、第2.1条、第3.1.7条等有关规定。

考虑到本次减持系因相关违约处置导致股票被动卖出,可酌情从轻处理。

鉴于上述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7.1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有关规定,我部做出如下监管措施决定:

对商赢环球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江苏隆明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予以监管关注。

上市公司股东应当引以为戒,在从事证券交易等活动时,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本所业务规则,积极配合上市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自觉维护证券市场秩序。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

二零二零年二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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