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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安信托隐瞒案件被罚20万元 员工涉行贿、职务侵占罪获刑10年

2019年11月,陕西银保监局公布第59号行政处罚,对长安信托罚款20万元,处罚原因为“瞒报案件信息”。从银保监历次处罚来看,因“瞒报案件”而开出罚单并不常见。那么,长安信托到底瞒报了什么案件?

2月13日,从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公布刑事判决书获悉,长安信托一名信托经理因犯行贿罪、职务侵占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

判决书显示,这起案件宣判于2019年10月31日。从宣判时间来看,案件宣判一个月后,长安信托就收到了监管处罚。不过,尚无直接信息证实长安信托被罚起因源于这起员工违法案。

牵线5亿融资项目

根据判决书显示,被告人田某,男,1984年4月出生,长安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信托业务二部原信托经理。

经成华区人民法院查明,2012年5月,成都建工拟融资5亿元,因在浦发银行(600000,股吧)成都分行当年授信额度已满无法再获取到融资贷款,浦发银行成都分行大客户部原总经理谢某找到长安信托信托经理田某帮忙。

田某了解到,能以浦发银行总行理财资金池,购买长安信托以成都建工应收账款为标的的信托计划方式,帮助成都建工获取融资资金。但计划的实施,必须由浦发银行成都分行向总行提出书面申请。

后田某将该情况告知谢某,双方就此达成协议,在项目成功后田某支付600万元作为好处费。与此同时,田某向长安信托发起“成都建工”项目签报,申请项目标的额3%的咨询服务费支付给上海吉中投资(实际为田某控制公司),获得长安信托层层审批同意。

2012年7月27日,浦发银行成都分行将理财资金5亿元投资前述信托收益权。长安信托按照信托成立时资金规模3%收取信托报酬1500万,上海吉中投资为本信托提供咨询服务,收取服务费1500万。

行贿600万、侵占500万

按此前所商议,该1500万元服务费中,田某将600万元好处费支付给谢某,另支付400万元中介费用,剩余500万元由自己控制的上海吉中投资所得。

法院另查明,长安信托采取部门包干制,以净收入30%划归部门作为绩效奖励额度,2012年10月24日,长安信托再以财务咨询服务费名义支付100万元,作为田某在成都建工项目的个人奖励。

2017年,国家审计署在金融审计中发现田某等人涉嫌商业贿赂线索移送公安机关核查,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于2017年12月29日将田某抓获。

成华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田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金融机构工作人员600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被告人田某利用职务便利,将本单位财物500万元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

法院一审判决,以犯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犯职务侵占罪,对田某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0年,并处没收财产30万元。

公开信息显示,长安信托成立于1986年8月,前身为西安国际信托有限公司;目前,有注册资本33.3亿元,股东包括西安投资控股、上海淳大资管、上海证大投资、上海随道投资、陕西鼓风机(集团)等,股权相对较分散,西安投资控股持股较高为40.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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