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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名举报人清空相关微博 富满电子上万股东的损失怎么办?

近日,A股上市公司富满电子,遭深圳市金航标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航标”)宋仕强微博实名举报,公司IPO存在销售合同及租赁合同造假的事件,引发了市场的热烈讨论。

尽管对于宋仕强的举报内容,富满电子第一时间出来回应称,举报问题及微博描述问题与实际情况不符,主要是因为双方存在款项纠纷,而招致对方的恶意举报。公司股价还是在近4个交易日跌去了14.5%。

而从这些天宋仕强发送的微博内容来看,除了款项纠纷一事与富满电子公告口径相符以外,其他内容,多数则是其个人的一面之词,暂未有富满电子造假的实质性证据流出。

随着事件的持续发酵,深交所也于昨日对富满电子发出问询函,就相关销售合同及租赁合同的详细信息进行了解。不过在交易所问询函发出之后,举报人宋仕强就清空了其与富满电子的相关微博。

神仙打架,凡人遭殃。如今不管富满电子的造假情况是否属实,对于公司目前披露的1.35万户股东而言,股价下跌造成的损失已是板上钉钉。那么由该事件带来的投资者损失是否能够索赔,应该找谁索赔成了很多投资者关心的问题。

就此,新浪财经咨询了相关律师,其表示举报事件造成的投资者损失,理论上是可以要求索赔的,但具体找谁索赔,还需要等相关部门的进一步调查。

“如果上市公司造假事件坐实,投资者可以依法向上市公司及其连带责任人索赔,索赔人数较多的话可以通过统一委托相关律师进行;如果举报人证据不足或举报内容不实,投资者理论上也可以向举报人追加侵权责任,追究举报不实造成的损失。”该律师表示。

对于索赔的标准,该律师称,还要具体情况具体看,但基本标准可以根据估价、市值来定,看实际损失。

除了投资者索赔外,相应的违规主体还需要承担有关部门的处罚。

去年12月底,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新《证券法》”),新《证券法》将于今年年3月1日起施行。

新《证券法》中对各证券市场参与主体做了更详实的规范要求,并提高相应的法律责任违规标准。具体到相关方通过虚假信息欺骗发行或扰乱上市的,新浪财经翻看了相关规定,具体要求及处罚标准如下。

图1:新《证券法》对发行人和中介机构的要求

按照新《证券法》的要求,发行人应该对外提供准确、真实的公告信息。发行人因欺诈发行、虚假陈述或者其他重大违法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相关证券公司可以委托投资者保护机构,就赔偿事宜与收到损失的投资者达成协议,予以先行赔付。先行赔付后,可以依法向发行人及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

处罚方面,新《证券法》规定,如果发行人公告信息中存在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尚未发行证券的,要处以二百万以上两千万以下的罚款;已发行证券的,需处以非法募资金额百分之十以上一倍以下的罚款。

而对于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则处以一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的罚款。

图2:新《证券法》对单位和个人的要求

在对单位和个人的要求上,新《证券法》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相关信息如果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如违法相关规定,有关部门将有权利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二十万元的,处以二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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