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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亚发操纵20个账户违法增持罗平锌(002114)电股票 被罚330万

据证监会网站消息,证监会发布对陈亚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证监会对陈亚发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经查明,陈亚发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陈亚发控制使用“海富通-陈亚发”账户认购云南罗平锌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罗平锌电 证券代码:002114)非公开发行股票

2017年1月11日,陈亚发作为委托人,与管理人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富通基金)、托管人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签订《海富通欣祥二号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以下简称欣祥二号),合同显示,欣祥二号即“海富通-陈亚发”,二者系同一产品。依照合同约定,管理人海富通基金按照委托人陈亚发的投资指令从事投资活动。2017年1月,罗平锌电与海富通基金签订《非公开发行股票认购协议书》,约定由“海富通-陈亚发”参与罗平锌电2017年非公开发行。

2017年1月13日,“海富通-陈亚发”参与认购罗平锌电非公开发行股票10,173,547股,认购价格16.71元/股,认购价款共计169,999,970.37元。1月16日,陈亚发向“海富通-陈亚发”账户转入1.7亿元,作为认购非公开发行股票资金。该笔资金源于陈亚发向华融(福建自贸试验区)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融投资)借款,华融投资通过国民信托设立产品,由国民信托银行账户将1.7亿元转入陈亚发工商银行账户。1月19日,陈亚发向“海富通-陈亚发”账户转入6.8万元和40.8万元分别用于支付产品托管费和管理费。

罗平锌电2017年2月17日公告显示,“海富通-陈亚发”持股数量10,173,547股,持股比例3.15%。罗平锌电2017年年度报告及2018年第一季度报告、中期报告、第三季度报告显示,该产品持股数量与比例均未发生变化。

二、陈亚发控制使用“聚宝盆80号”账户交易“罗平锌电”

陈亚发与吴某波系同乡,关系很好。2017年5月17日,吴某波与陕西省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签订《陕国投·聚宝盆80号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合同》(以下简称聚宝盆80号),优先级资金1亿元,劣后资金5,000万元,劣后方吴某波,紧急联系人陈某平。劣后级资金5,000万元中的3,700万元系陈亚发向吴某波的借款,1,300万元系陈亚发向孙某珍的借款。

产品设立后,吴某波将账号密码告诉陈亚发。陈亚发认为“罗平锌电”价格较低、可以买入,故作出交易“罗平锌电”的决策,主要由陈亚发下单操作,偶尔由陈某平根据陈亚发指令下单操作。“聚宝盆80号”产品主要由两台电脑进行下单操作,两台电脑MAC地址与陈亚发控制使用的“傅某城”等证券账户交易“罗平锌电”主要MAC地址相同。“聚宝盆80号”买入“罗平锌电”后,交易处于亏损状态,陈亚发借款用于补仓。

“聚宝盆80号”自2017年5月19日起至2018年7月19日,主要交易“罗平锌电”,同时少量交易“建发股份”等。罗平锌电2017年第三季度报告显示该产品首次成为罗平锌电前十大股东,持股5,834,420股,持股比例1.80%。罗平锌电2017年年度报告及2018年第一季度报告显示该产品持股6,085,420股,持股比例1.88%;2018年度中期报告显示该产品持股5,234,220股,持股比例1.62%;2018年度第三季度报告显示,该产品未入前十大流通股东。

三、陈亚发另控制20个自然人证券账户交易“罗平锌电”

陈亚发本人拥有6个证券账户,同时,陈亚发直接联系借用“傅某城”等5个证券账户,并通过吴某波借用“顾某东”等9个证券账户,陈亚发合计控制使用20个自然人证券账户。

上述20个证券账户由陈亚发作出账户交易决策,由陈亚发下单操作,有时由陈某平根据陈亚发指令下单操作。下单操作设备为陈亚发的笔记本电脑及厦门盛世汇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世汇金)办公电脑,下单地点在盛世汇金,陈亚发控制使用的20个证券账户交易“罗平锌电”的MAC地址高度重合。

四、陈亚发控制使用“海富通-陈亚发”“聚宝盆80号”以及20个自然人证券账户(以下简称账户组)违法增持“罗平锌电”

2017年5月25日,账户组持有“罗平锌电”首次达到5%,陈亚发未按规定及时履行报告和公告义务,且于限制交易期内继续交易,2018年6月19日,账户组持有“罗平锌电”达到8.08%。在限制交易期内,账户组违法增持的股数约为9,960,967股,违法增持金额约为119,232,782.77元。

上述违法事实,有当事人询问笔录、证券账户资料、银行账户资料、证券账户交易信息、相关公告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证监会认为,陈亚发控制账户组交易“罗平锌电”,持股比例达到5%后,陈亚发未报告和公告且未在限制交易期内停止交易,存在违法增持,其行为违反《证券法》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和第二百零四条所述违法情形。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证监会决定: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对陈亚发未及时报告和公告的行为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依据《证券法》第二百零四条的规定,对陈亚发限制交易期内买卖证券的行为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300万元罚款。

《证券法》第三十八条:依法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证券,法律对其转让期限有限制性规定的,在限定的期限内不得买卖。

《证券法》第八十六条第一款: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百分之五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日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在上述期限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百分之五后,其所持该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百分之五,应当依照前款规定进行报告和公告。在报告期限内和作出报告、公告后二日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三十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报送有关报告,或者报送的报告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三十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使从事前两款违法行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证券法》第二百零四条:违反法律规定,在限制转让期限内买卖证券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买卖证券等值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以下是原文: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陈亚发)

〔2019〕143 号

当事人:陈亚发,男,1968年9月出生,住址: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对陈亚发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当事人的要求举行了听证,听取了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陈亚发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陈亚发控制使用“海富通-陈亚发”账户认购云南罗平锌电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

2017年1月11日,陈亚发作为委托人,与管理人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富通基金)、托管人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签订《海富通欣祥二号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以下简称欣祥二号),合同显示,欣祥二号即“海富通-陈亚发”,二者系同一产品。依照合同约定,管理人海富通基金按照委托人陈亚发的投资指令从事投资活动。2017年1月,云南罗平锌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罗平锌电)与海富通基金签订《非公开发行股票认购协议书》,约定由“海富通-陈亚发”参与罗平锌电2017年非公开发行。

2017年1月13日,“海富通-陈亚发”参与认购罗平锌电非公开发行股票10,173,547股,认购价格16.71元/股,认购价款共计169,999,970.37元。1月16日,陈亚发向“海富通-陈亚发”账户转入1.7亿元,作为认购非公开发行股票资金。该笔资金源于陈亚发向华融(福建自贸试验区)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融投资)借款,华融投资通过国民信托设立产品,由国民信托银行账户将1.7亿元转入陈亚发工商银行账户。1月19日,陈亚发向“海富通-陈亚发”账户转入6.8万元和40.8万元分别用于支付产品托管费和管理费。

罗平锌电2017年2月17日公告显示,“海富通-陈亚发”持股数量10,173,547股,持股比例3.15%。罗平锌电2017年年度报告及2018年第一季度报告、中期报告、第三季度报告显示,该产品持股数量与比例均未发生变化。

二、陈亚发控制使用“聚宝盆80号”账户交易“罗平锌电”

陈亚发与吴某波系同乡,关系很好。2017年5月17日,吴某波与陕西省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签订《陕国投·聚宝盆80号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合同》(以下简称聚宝盆80号),优先级资金1亿元,劣后资金5,000万元,劣后方吴某波,紧急联系人陈某平。劣后级资金5,000万元中的3,700万元系陈亚发向吴某波的借款,1,300万元系陈亚发向孙某珍的借款。

产品设立后,吴某波将账号密码告诉陈亚发。陈亚发认为“罗平锌电”价格较低、可以买入,故作出交易“罗平锌电”的决策,主要由陈亚发下单操作,偶尔由陈某平根据陈亚发指令下单操作。“聚宝盆80号”产品主要由两台电脑进行下单操作,两台电脑MAC地址与陈亚发控制使用的“傅某城”等证券账户交易“罗平锌电”主要MAC地址相同。“聚宝盆80号”买入“罗平锌电”后,交易处于亏损状态,陈亚发借款用于补仓。

“聚宝盆80号”自2017年5月19日起至2018年7月19日,主要交易“罗平锌电”,同时少量交易“建发股份”等。罗平锌电2017年第三季度报告显示该产品首次成为罗平锌电前十大股东,持股5,834,420股,持股比例1.80%。罗平锌电2017年年度报告及2018年第一季度报告显示该产品持股6,085,420股,持股比例1.88%;2018年度中期报告显示该产品持股5,234,220股,持股比例1.62%;2018年度第三季度报告显示,该产品未入前十大流通股东。

三、陈亚发另控制20个自然人证券账户交易“罗平锌电”

陈亚发本人拥有6个证券账户,同时,陈亚发直接联系借用“傅某城”等5个证券账户,并通过吴某波借用“顾某东”等9个证券账户,陈亚发合计控制使用20个自然人证券账户。

上述20个证券账户由陈亚发作出账户交易决策,由陈亚发下单操作,有时由陈某平根据陈亚发指令下单操作。下单操作设备为陈亚发的笔记本电脑及厦门盛世汇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世汇金)办公电脑,下单地点在盛世汇金,陈亚发控制使用的20个证券账户交易“罗平锌电”的MAC地址高度重合。

四、陈亚发控制使用“海富通-陈亚发”“聚宝盆80号”以及20个自然人证券账户(以下简称账户组)违法增持“罗平锌电”

2017年5月25日,账户组持有“罗平锌电”首次达到5%,陈亚发未按规定及时履行报告和公告义务,且于限制交易期内继续交易,2018年6月19日,账户组持有“罗平锌电”达到8.08%。在限制交易期内,账户组违法增持的股数约为9,960,967股,违法增持金额约为119,232,782.77元。

上述违法事实,有当事人询问笔录、证券账户资料、银行账户资料、证券账户交易信息、相关公告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我会认为,陈亚发控制账户组交易“罗平锌电”,持股比例达到5%后,陈亚发未报告和公告且未在限制交易期内停止交易,存在违法增持,其行为违反《证券法》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和第二百零四条所述违法情形。

陈亚发代理人在听证和申辩材料中提出:第一,涉案账户组交易严重亏损。第二,陈亚发看好罗平锌电股票,系长期投资,超比例持股和限制期交易是由于其建仓、加仓和补仓行为导致,不具有明显恶劣性。第三,陈亚发没有举牌行为,没有侵害《证券法》第八十六条所保护的法益。第四,陈亚发超比例持股和限制期交易行为未对市场交易产生实质影响。第五,与同期同类案件相比,本案处罚偏重。第六,亏损型操纵市场案可能同时合并限制期交易问题,相较该类案件,本案处罚有失公平。综上,请求减轻处罚。

经复核,我会认为:第一,《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和第二百零四条均不以违法行为是否获利作为处罚依据,陈亚发是否存在亏损以及主观故意与认定其违法行为无直接关系。

第二,根据《证券法》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陈亚发在持有罗平锌电已发行股份5%时,应在三日内报告并公告,在上述期限内不得买卖该股票。陈亚发未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且在限制转让期内继续交易,其行为损害了上市公司以及其他投资者对市场变化的知情权。

第三,我会的处罚已综合考虑了陈亚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量罚适当。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我会决定: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对陈亚发未及时报告和公告的行为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依据《证券法》第二百零四条的规定,对陈亚发限制交易期内买卖证券的行为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300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汇缴专户),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稽查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

2019年1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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