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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案曝光!微信聊天、语音搞内幕交易 停牌前大量买入冠福股份

上市公司并购重组领域一直是内幕交易的高发地带,福建证监局近日披露的一起内幕交易案中,内幕交易信息通过微信聊天传递。两个当事人一共被罚款110万,另外还亏了近150万。

来源:福建监管局网站

来源:福建监管局网站微信聊天、语音成内幕交易证据

监管曝光细节

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披露的细节,2018年5月31日,当事人刘长江通过其本人微信向钢钢网电子商务(上海)有限公司董事长周某锋发送1条消息,但随后撤回(微信聊天记录上留存了该条消息的撤回记录)。

刘长江问周某锋“可对”,周某锋回复“别在微信发”“是”,并发送了1段语音给刘长江,该段语音的内容为“别的人不要多说啊,不要多说这个关于并购的信息,不要多说,这都是内幕信息”。刘长江回复“明白”。之后,刘长江在当天以每股4.05元委托买入“冠福股份”股票100万股。

以冠福股份复牌后首次打开跌停板日(2018年9月3日)的收盘价每股2.93元为基准计算,“刘长江”证券账户持有的“冠福股份”股票账面浮亏939998.08元。

福建证监局认为,刘长江作为上海山钢大股东、董事长、法定代表人,直接参与冠福股份收购上海山钢事项,但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买卖“冠福股份”股票,且买入金额较大,对其处以60万元罚款符合过罚相当原则。

同样是2018年5月31日,当事人任敏媛也知晓此内幕,在停牌前大量买入冠福股份。

行政处罚决定书披露,2018年5月31日9:53,周某锋通过微信电话与任敏媛通话25秒。

10:20:15,“任敏媛”招商银行账户(尾号5328)向证券账户转入资金10万元。

10:26:26,“任敏媛”招商银行账户(尾号5328)收到其母亲程某涵转入的资金390万元。

10:28:57,“任敏媛”招商银行账户(尾号5328)向证券账户转入资金400万元,此时证券账户内可用资金为4100005.65元。

10:35:44,“任敏媛”证券账户以每股3.99元申买“冠福股份”股票513600股。10:36:04,“任敏媛”证券账户以每股4元申买“冠福股份”股票512,400股。上述申报累计申买1026000股,金额4,098,864元。截至当天收盘,累计成交539515股(期间未有撤单),成交金额2158328.09元。

2018年9月3日,任敏媛将上述买入的“冠福股份”股票全部卖出,卖出金额1578803.13元,累计亏损55万元左右。

福建证监局认为,任敏媛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与内幕信息知情人周某锋进行微信联络,其证券交易活动与内幕信息高度吻合,交易活动明显异常且不能作出合理说明或提供证据排除其存在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该交易活动。现有证据可以认定任敏媛“非法获取内幕信息”,并“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证券交易活动”。对任敏媛处以50万元罚款。

最高法明确!微信、微博聊天记录可作为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日前公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决定》,今后微信、微博聊天记录可正式作为打官司的证据。

根据该决定,电子数据包括下列信息和电子文件:

网页、博客、微博客等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

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信、通讯群组等网络应用服务的通信信息;

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电子交易记录、通信记录、登录日志等信息;

文档、图片、音频、视频、数字证书、计算机程序等电子文件;

其他以数字化形式存储、处理、传输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信息。

据了解,在我国司法实践中,陆续出现了以微信微博聊天记录等作为证据进行裁判的案例。有分析认为,此次决定的颁布,标志着国家最高审判机关正式在司法解释中确认了微信、微博聊天记录的证据地位。

此外,新修订的《证券法》第191条规定,对内幕交易违法者,责令依法处理违法持有的证券,没收违法所得,罚款起点就是50万元,最高可处以违法所得十倍的罚款。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臧小丽律师对媒体表示,微信聊天记录作为一种电子证据形式,现在开始被接纳,说明行政监管机关也在顺应时代需求。她认为,不光是内幕交易,判断所有的证券行为是否合法,都可以结合所有的真实的证据形式,包括微信来认定。以后查处是否操纵市场,是否虚假陈述,乃至行为人是否构成犯罪,如果微信记录能证明,都是可以认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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