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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中资北方太原分公司遭责令改正 重大事件多次未报告

据证监会网站消息,山西监管局发布关于对北京中资北方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资北方)太原分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山西监管局通过日常监管发现中资北方分公司存在以下违规行为:一是在发生影响或可能影响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经营管理、财务状况的重大事件时,多次未及时向山西监管局报告;二是未及时向山西监管局报送2019年3月至8月的月度报告。

上述情况反映出中资北方分公司内部控制不健全,违反了《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10)27号,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第三条的规定,根据《暂行规定》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山西监管局决定对中资北方分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督管理措施。

《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10)27号,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第三条: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从事证券投资顾问业务,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加强合规管理,健全内部控制,防范利益冲突,切实维护客户合法权益。

《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10)27号,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第三十三条: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及其人员从事证券投资顾问业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增加内部合规检查次数并提交合规检查报告、责令清理违规业务、责令暂停新增客户、责令处分有关人员等监管措施;情节严重的,中国证监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规定作出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以下是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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