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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死3伤!菏泽市对事故死亡人数漏统说明了什么

昨天(10月14日)有媒体报道说,周日(13日),山东省菏泽市召开“10.9”交通事故调查处置进展情况通报会。通报会上,菏泽市纪委监委责成菏泽市公安局对“10.9”事故死亡人数漏统事件责任人进行追责。

菏泽市“10.9”交通事故造成3人死亡、3人受伤。但在事故当天,菏泽市牡丹区交警大队通报的死亡人数少于实际死亡人数。据报道,不一致的原因是因为“事故发生时正值下班晚高峰、阴雨天气、路况复杂,现场有交警、消防及3家医院5批次救护车辆参与抢救伤亡人员”,“由于先后到达现场的救援单位沟通协调不畅,当时未能准确认定人员伤亡数量情况。后续事故调查处理人员到参与救援3家医院调查伤亡情况时,没有详细调查救助细节,工作不深不细,导致统计死亡人数时将马某晖漏统,造成10月9日发布的信息与事实不符”。

按照以人员伤亡人数划分的交通事故等级标准是:轻微事故,一次造成轻伤1至2人;一般事故,一次造成重伤1至2人,或者轻伤3人以上;重大事故,一次造成死亡1至2人,或者重伤3人以上10人以下;特大事故,一次造成死亡3人以上,或者重伤11人以上,或者死亡1人,同时重伤8人以上,或者死亡2人,同时重伤5人以上。由这个标准可知,在交通事故中一次死亡3人还是死亡2人,意味着交通事故的不同等级。一次死亡3人以上的交通事故为“特大事故”。显然,在菏泽市“10.9”交通事故中,如果只死亡2人,那么即使考虑到3人受伤的事实,事故等级也将为“重大事故”;而如果死亡3人的事实存在,则不论伤者几何,事故都将被定格为“特大事故”。

按说,导致3人死亡和3人受伤的交通事故,其救援工作不至忙乱到漏统1/3死亡人数的地步,即使“先后到达现场的救援单位沟通协调不畅”,但“后续事故调查处理人员到参与救援3家医院调查伤亡情况时”,也不至于将这个屈一只手的手指便可掰清楚的人数再次漏统。然而,漏统就是实实在在地发生了,且上述通报会已经将漏统事件定性为“沟通协调不畅”(指那些先后到达现场的救援单位)和“工作不深不细”(指后续事故调查处理人员)。因此,人们也不必对照事故等级标准来推测漏统的初始动机。

漏统事件说明,即使是掌控着事故救援、处置与善后的组织机构,也仍然可能在数目并不复杂的统计中发生差错。籍由此,人们也就可以理解那些非组织化的社会成员在一些事故发生时,根据现场所见发出的讯息与事故全面情况之间有所差距,就并非是讯息发出者有意“造谣”。有了这种理解,人们就会对来自各方有关事故的纷纭信息持有一种“戒心”,并以常识和逻辑判断分析之。当然,这也要求人们对事故甫一发生而传出的信息——那些被后来呈现的全部证据和调查结果所证伪的信息,抱有一种理解和宽容的态度。就如菏泽市有关部门对“10.9”特大交通事故漏统事件的定性一样,不要轻易将讯息传播者的动机“恶性化”,也不宜动辄制裁那些没有证据证实其的确持有恶意的讯息传播者。

菏泽市“10.9”特大交通事故漏统事件还说明,防止漏统的最好办法就是遵循事故处置和处理的程序,如非侦查所需,则应将事故的相关情况公开化。可以想见,如果像人们一直要求的那样,将事故中的亡者和伤者的姓名以某种形式、在某种范围内公布出来,那么,就能防止漏统事件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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