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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违反外汇登记管理规定 宁波高松电子被罚4万元

近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行政处罚决定书(慈外管罚〔2019〕11号)显示,宁波高松电子有限公司违反外汇登记管理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2008国务院令第532号)第四十八条第五项,国家外汇管理局慈溪市支局对其警告、责令改正,并罚款4.00万元。

据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显示,宁波高松电子有限公司成立于2006年4月21日,注册资本120万美元,股东为新加坡高松电子有限公司,持股比例100%。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机构可以处3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的;

(二)未按照规定报送财务会计报告、统计报表等资料的;

(三)未按照规定提交有效单证或者提交的单证不真实的;

(四)违反外汇账户管理规定的;

(五)违反外汇登记管理规定的;

(六)拒绝、阻碍外汇管理机关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或者调查的。

以下为行政处罚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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