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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患病状告原单位停缴社保 法院:应赔偿造成的所有损失

在单位工作多年被解除劳动合同后,市民韩先生多次与原单位就劳动合同事宜唇枪舌剑。近日,因为医药费的问题,韩先生又将原单位告上法庭。昨日上午,记者从石市桥西区法院了解到一起完结的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为那些给职工停缴社会保险的企业提个醒。

1986年10月份,韩先生到省会某银行工作。2008年1月份合同到期后,银行方面要与刚刚41岁的韩先生解除劳动关系,并于2月份停发工资,停缴社会保险。韩先生一时难以接受,随后到仲裁委提起劳动仲裁。后经仲裁委仲裁,裁决银行方面与韩先生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支付未安排工作期间的生活费。对此,韩先生认为银行方面应支付工资而不是生活费,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虽然官司胜了,但双方未就签订劳动合同达成一致。

2011年11月和2012年12月,韩先生两次患病,治疗共花去4万多元,但是因为银行方面从2008年停缴了他的社会保险,韩先生无法正常享受医疗保险待遇。今年8月份,韩先生再次到法院起诉。

桥西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银行方面应赔偿韩先生未缴纳医疗保险造成的损失。参照相关规定,银行方面未给韩先生缴纳医疗保险费用超过3个月,无论单位是否给韩先生补缴医疗保险,韩先生本案所涉住院费用均无法报销,故银行方面应赔偿韩先生由此造成的损失。

关于是否加付医药费25%的赔偿问题,依据相关规定,造成劳动者工伤、医疗待遇损失的,除按国家规定为劳动者提供工伤、医疗待遇外,还应支付劳动者相当于医疗费用25%的赔偿费用。最终,法院判决某银行赔偿韩先生因未缴纳医疗保险造成的损失1.8万余元,并加付4000余元的赔偿费用。

截至9月11日,银行方面在上诉期内未上诉,判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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