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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正《著作权法》相关变化内容与文博行业的应对

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批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把建成文化强国作为2035年远景目标的重要内容。而2021年6月1日开始施行的、新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下简称“《著作权法》(2021年)”]作为一部涉及面广、调整主体多、法律关系复杂的知识产权专门法,通过对作品创作、传播、使用、管理、保护及其法律责任等内容的修正,鼓励作品创新与合理传播,保护创作者、传播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无疑为实现2035年建成文化强国这一目标提供了法治保障。

本文以文博事业和文化产业繁荣发展为视角,在分析《著作权法》(2021年)十个相关内容的主要变化和新规基础上,对文博行业如何贯彻落实这部法律提出若干具体建议。

一、对“作品”定义的调整,扩大了保护作品的范围

1.《著作权法》(2021年)第三条规定:“本法所称的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包括:……”与《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2条规定的“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相比较,可以看出,新的作品定义删除了必须“有形”“可复制”的要求,从而扩大了作品的范围。

据此,文博行业同仁在实践中判断是否《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时,需把握以下四个标准:人类的智力成果;可被客观感知的外在表达,而不是思想;文学、艺术或科学领域内的成果;具有独创性。

2.《著作权法》(2021年)将《著作权法》(2010年)第三条第六项“(六)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修改为:“(六)视听作品”。这一修改有利于将游戏运行画面、网络剧、体育赛事画面、混剪视频、多媒体课件、音乐喷泉、短视频、AR、VR、MR作品等文化产业领域出现的新型作品纳入著作权法的保护范围,从而有利于不断激发创新,促进文化产业的繁荣发展。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目前立法并没有明确“视听作品”的定义,但又在第十七条规定:“视听作品中的电影作品、电视剧作品的著作权由制作者享有,但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享有署名权,并有权按照与制作者签订的合同获得报酬。前款规定以外的视听作品的著作权归属由当事人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制作者享有,但作者享有署名权和获得报酬的权利。视听作品中的剧本、音乐等可以单独使用的作品的作者有权单独行使其著作权。”这种对视听作品的进一步分类和权利归属规则的不同规定,表明未来的司法实践中,对视听作品的保护仍有待不断探索。文博行业同仁还需要注意今后出台的《著作权法实施条例》、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和司法机关发布的指导性案例中的裁判要旨。

3.《著作权法》(2021年)将《著作权法》(2010年)第三条第九项“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修改为“(九)符合作品特征的其他智力成果。”这一由封闭列举式转向开放式标准的突破性变化,不仅使立法更具科学性,而且有助于减少实务界和理论界的争议,因而有利于鼓励文化产业创新和尽可能多地保护具有独创性内容作品的传播。

二、厘清了新闻报道的保护界限,对于构成著作权意义上“作品”的时事新闻予以保护,将“单纯事实消息”纳入合理使用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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