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规范招生行为,切实维护考生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和教育部有关招生规定以及相关省(自治区)的招生政策,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适用于我校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工作。
第三条 学校全称:泰州学院。学校代码:国标代码11957,学校在各招生省(自治区)的代码以各省(自治区)招生部门公布的为准。
学校办学地址:江苏省泰州市济川东路93号。
第四条 学校是一所全日制公办本科院校,坐落于国家历史文化名城泰州,有80年办学历史。学校秉承“明体达用”办学理念,贯彻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五条 学校对在规定的年限内达到所在专业毕业要求的学生,颁发泰州学院普通本科毕业证书,颁发学历的学校名称为泰州学院;符合学校学位授予规定的学生,颁发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证书。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学校招生工作的领导机构是“泰州学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由学校主要领导任组长,按照公平公正、公开透明、集体决策的原则,制定我校招生计划、招生工作方案以及招生政策和规则。
第七条 学校的招生工作组织实施机构是招生办公室,负责我校本科招生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八条 学校根据需要组建赴各省(自治区)招生工作组,负责该地区招生宣传和咨询,并协助招生办公室进行招生录取。招生工作组组长由我校聘任。
第九条 学校的招生工作实行上级主管部门、内部和第三方多重监督机制,在监督部门的监督下进行,同时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十条 根据我校人才培养目标、办学条件等实际情况,统筹考虑各省份高考人数、生源质量、区域协调发展等因素,结合近年来我校生源计划编制情况,综合分析,确定分省生源招生计划,经审核后,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 根据教育部规定,我校预留计划数不超过本校本年度招生计划总数的1%,主要用于调节各地统考上线生源的不平衡。根据生源情况须调整招生计划时,学校将向有关省(自治区)招生计划主管部门、招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同意后执行。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十二条 凡符合生源所在地各省(自治区)招生委员会规定的报名条件的考生均可报考我校。其中:艺术类专业考生高考文化分须达到本省统考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专业分须达到本省统考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
第十三条 学校严格执行教育部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规定。根据相关专业培养及就业的实际情况,报考我校应用化学、生物制药、制药工程、学前教育专业者,要求无色盲、色弱。学校对录取新生的男女比例无要求。
第十四条 考核方式:统一考试。学生须参加全省统一组织的普通高考,其中艺术类考生还须参加全省统一组织的艺术专业统考。
第十五条 学校依据教育部和有关省(自治区)对高校招生录取工作的要求,实行学校负责、省(自治区)招生部门监督的录取体制,坚持德、智、体、美、劳全面衡量,按公平、公开、公正和择优录取的原则,根据考生考试成绩和公布的招生计划,严格按招生的有关规定进行录取。
第十六条 学校严格按教育部和各省(自治区)的相关规定执行加分优惠政策。
第十七条 学校在江苏省按高考综合改革方案相关规定进行录取,在江苏省外按照理工类、文史类、艺术类分代码(分类)录取。
第十八条 学校将根据各省(自治区)的相关规定确定调档比例,按照顺序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20%以内;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05%以内。若生源不足,则参加征求平行院校志愿(含院校服从志愿)的录取或者按规定提取其他志愿录取。
第十九条对普通类、艺术类进档考生的录取采用“按分排序、遵循专业志愿”的原则。
第二十条 普通类进档考生的专业录取原则:
对于普通类进档考生,学校将采用分数优先(即分数清)的录取方式,专业志愿间不设专业级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