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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鹏:从财产权角度对数据确权应慎重

中新经纬3月11日电 (薛宇飞) 近日,由清华大学社会科学学院经济学研究所主办的“人工智能时代数据生态治理研究课题成果发布研讨会”在北京举行。中国政法大学法治政府研究院院长、教授赵鹏表示,从法律制度设计来看,对数据确权,特别是确认财产权意义上的数据权益,目前还存在着相当大的障碍。

他认为,从法律角度来看,财产权是一种对世权,针对所有人,不区分场景,不仅仅限于合同双方。当下,虽然法律已经开始保护企业在数据中的财产利益,例如,法院开始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在一些案件中保护企业在数据资产形成中投入的财产利益,但是它高度依赖具体场景,远未达到确认财产权的程度。

“财产权是比较绝对的权利,如果仅仅为了支撑大规模的数据交易而确认数据财产权,还缺乏法理的支撑。如果我们把数据的核心价值理解为其中存在的信息,那么,一方面,它本身从自然属性上来看是非竞争的,即一方使用并不排斥其他方使用;另一方面,从法律本身而言,宪法保护信息自由,并希望通过信息的广泛分享来达到激励科学研究、创新、文艺创作等目标。在这一原则下,如果要通过法律来人为创造一种对信息的排他性财产权利,就需要特别的理由。”赵鹏继续指出,“目前,我们只在知识产权等极少领域创造了这种排他性权利,其背后有深厚的法理,即法律为了激励创新而容忍一段时间内对信息利用的垄断。但是,由于数据更多是其他活动形成的附产品,因此,创制这种排他性权利的理由并不充分。”

他认为,创造某种对信息的排他性权利,必然带来竞争方面的问题。例如,目前实践就关注,如何平衡知识产权保护和反垄断的关系。在腾讯音乐版权案件中,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对腾讯作出责令解除网络音乐独家版权,这就说明,即使已经承认的财产性权利,其保护边界也有一个因应竞争要求而适度调整的问题。目前来看,数据集中引发的限制竞争问题已经越发明显,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还通过法律来创制数据财产权,可能和我们的竞争政策取向是背道而驰的,因为这种权利很可能加剧平台垄断、封闭的趋势。此外,即使我们不创设数据财产权,也并不意味着不能通过其他方式促进数据的利用。例如,现在很多公司并不从事直接的数据交易,而是基于掌握的大量数据来设计某些服务产品,也就是说,未来的数据交易很可能主要以这种基于数据的服务产品的形式展开。

赵鹏也指出数据跨境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他表示,影响数据跨境法律的因素主要有两方面,一方面是不同国家在个人信息保护方面存在制度落差,例如,欧盟通过GDPR创制了高标准的个人信息保护的制度。在这种高标准的情况下,如果允许与美国进行自由的数据跨境流动,而美国的个人信息保护水平达不到高标准,欧盟的法律就会“形同虚设”。所以未来,可能需要各国的监管规则与保护水平逐渐趋同,并加强监管互认,才会形成比较自由的个人信息跨境。另外一方面是国家安全的问题,因为大规模的数据出境可能涉及国家安全,因此国家也会对数据出境进行限制。

综上所述,他认为,无论从法理层面,还是实际的竞争政策考虑方面,法律层面设定数据财产权都有不小的障碍。此外,数据跨境流动需要解决个人信息保护水平不一、国家安全等问题。(中新经纬A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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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罗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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