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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酷网络:状告“优酷”广告索赔10万元,侵权方已改名优沃

11月30日,优酷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与北京优酷广告有限公司相关不正当竞争纠纷一审法律文书公布。

文书显示,原告优酷网络公司诉称,被告优酷广告公司将原告“优酷”商标注册为企业名称并进行经营,构成不正当竞争。被告辩称,双方不存在竞争关系,使用优酷字样不会造成混淆,原告主张的权利商标在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程序中。

法院审理查明,优酷网络公司享有专用权的权利商标均在有效期内,同时核准注册日早于被告公司登记日,被告使用的“优酷”字号与上述商标中文部分完全相同,且其经营范围与原告部分商标核准使用服务均与广告相关,被告将优酷作为企业字号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最终判决结果为,优酷广告公司停止在其名称中使用“优酷”字样,并赔偿优酷网络公司损失10万元。

天眼查App显示,北京优酷广告有限公司成立于2016年9月,经营范围包括广播电视节目制作;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广告等。变更记录显示,该公司于今年6月10日更名为北京优沃广告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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