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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润电子陷劳动纠纷:因经营困难拖欠职工工资 被诉后拒不到庭

中国裁判文书网近日发布了钟丽超与福建建润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建润电子”或“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判决书显示,钟丽超于2018年6月进入建润电子工作,担任生管部统计工作。后建润电子因公司经营困难,无法按时足额支付职工工资,现仍拖欠钟丽超部分工资和加班费用。建润电子自2018年11月起未为钟丽超缴纳养老保险,从2019年4月开始未给钟丽超缴纳城镇职工医疗保险。

据了解,2019年3月28日,建润电子发出《停止缴纳医疗保险的公告》,决定从2019年4月起停止缴纳员工的医疗保险,由员工自行缴费,由公司一次性支付补贴490元。2019年4月至2019年10月间,钟丽超共代建润电子缴交了建润电子作为用人单位应缴纳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部分费用1657.44元,建润电子未兑现相关补贴。

钟丽超在建润电子上班期间,建润电子未向钟丽超支付2019年8月工资2242.8元、9月工资2646.5元及2018年6月至2019年9月的加班工资264元。

钟丽超与建润电子劳动争议纠纷,经上杭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审理,于2019年12月18日做出(2019)280号仲裁裁决书。钟丽超不服仲裁裁决书的第四项,建润电子应向钟丽超支付2019年4-10月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部分1963.25元。为此,诉至法院。建润电子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法院申请撤销案涉裁决。

经法院查明,庭审前建润电子已与钟丽超解除劳动关系并办结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且已支付2019年8月份工资2242.8元及9月份工资2646.5元。

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手续,缴纳社会保险费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建润电子在2019年3月28日发出《停止缴纳医疗保险公告》,该公告违反法律规定,对职工不产生相应法律效力。诉讼期间,建润电子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法可以缺席审理和判决。最终判决建润电子支付钟丽超经济补偿金3342.75元、2018年6月至2019年9月加班工资264元及2019年4月至10月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纳费用1657.44元。

天眼查显示,2005年11月7日,建润电子前身上杭建润电业有限公司成立。2016年4月29日,上杭建润电业有限公司更名为福建建润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建润电子此前曾在新三板挂牌。2019年7月26日,公司发布《关于收到关于终止福建建润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挂牌的决定的公告》称,截至2019年6月28日,公司未能按照规定时间披露2018年年度报告。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第4.5.1条第(三)项的规定,全国股转公司决定终止公司股票挂牌。2019年8月5日,公司被终止股票挂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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