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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人为本!尘肺病老人申请工伤不应被拒

工伤认定难,难于“上青天”。谁能想到,一个老人身患职业病,却在申请工伤认定上多次碰壁。

据澎湃新闻报道,重庆市荣昌区74岁的尘肺病老人易成勋,早年在当地长田坎煤矿挖煤,2018年2月被诊断为“职业性煤工尘肺叁期”。由于这家煤矿早已进行股份制改革,重庆市荣昌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用人单位已经不存在”,对易成勋不予认定工伤。为申请工伤认定,去年5月,易成勋诉至荣昌区法院,法院判决荣昌人社局重新做出决定。之后,荣昌人社局又做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他就此又诉至法院。这回法院支持了荣昌人社局,认为申请认定工伤时用人单位已不存在,驳回易成勋的诉讼请求。易成勋不服该判决,已上诉至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当地人社部门和司法机关“用人单位不在”的拒绝理由,看上去冠冕堂皇,其实很欺负人。不错,社会保险要由单位来交,社会保险责任也少不了单位,但是,从法律条文上来看,“用人单位在不在”,并不是认定工伤的法定条件。对于一个七旬老人,易成勋有在煤矿生产的劳动关系,有职业性尘肺病的诊断证明,这些条件足以符合法律要求了,当地人社部门为何要拿着一个法外条件,为难一个老迈的劳动者呢?

工伤认定是一件很严肃的事情,《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中,都有明确的规定。作为人社部门,需要依法严格把关,确保工伤认定经得起时间、实践和公众的检验,这也是对广大劳动者、广大纳税人负责。但是,依法严格作出工伤认定,并不等于陷入机械理解的泥沼,咬文嚼字或强词夺理,让劳动者四处碰壁。

社会立法,包括劳动立法,是现代法治社会的产物。世界各国的有关法律,无不建立在对公民的人本关怀的基础之上。同样,我国出台《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目的也是“维护公民参加社会保险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合法权益”“使公民共享发展成果”。在法律执行上,有关职能部门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应是如何维护广大公民、普通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从尘肺病老人屡次被拒的经过看,让人气愤的不仅是对一个年迈患病劳动者的冰冷无情,更是对司法判决的熟视无睹。在易成勋第一次诉讼时,法院本来予以支持,判决荣昌人社局重新做出决定,但是该人社局不予理睬,又一次做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翻看报道,现实中不顾司法判决的“强势”工伤认定多有,迫使劳动者在申请复议、起诉之间辗转,也迫使司法机关“站队”。严格来讲,这种对司法文书的态度和作为,已然有违法之嫌。

法治建立在“人本”的基础上。对于身患尘肺病的易成勋,有关部门理应依法作出认定。从长远看,也应对《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作出修缮,规范用人单位消亡等情形,更好地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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