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媒体报道,2020年元旦刚过,“2019年未休年假能在春节前后休吗?”“未休年假能否要经济补偿”等话题再度引起热议。现行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规定:年休假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然而,记者在采访中发现,允许跨年休假的“例外”规定落实不易。
带薪年休假每年都会成为舆论关注的热点话题之一,之所以如此,一则在于带薪年休假虽有法律保障,但是落实起来并不易,对部分劳动者而言更是可望不可及;二则在于繁重的工作压力下,劳动者也难免会遇到“过期作废”的情形;三则也正在于人们对带薪年休假的强烈渴求。基于此,带薪年休假未尝不是职场中的隐痛。
“年休假一般不跨年”有着相关法律规定,而且也并不能否定其制度善意性,即为了充分尊重和保护广大劳动者的休假权。比如,防止“带薪休假制度实施过程中,用人单位故意拖延、阻碍劳动者休假”。同时这样的规定也的确保障了一部分劳动者依法享受上了带薪休假。但也应该看到,“跨年休假”也有着现实需要。
随着陪伴家庭、看护老人等需求不断增加,对于职场劳动者而言,更期盼的是年休假更具有灵活性;还有就是因个人原因当年不能休假年假的情况等。凡此种种,皆是对“跨年休假”的渴求。
况且,从法律规定来看,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也就是说,一些特殊情况,单位可以对职工年休假进行灵活安排。这也就意味着,用人单位不仅要依法保障劳动者的合法带薪休假权,也更需要多些人性化举措,让休假更灵活,以更好地满足劳动者多元化休假需求。而从现实来看,也存在许多允许职工“跨年休假”的用人单位,而这本就应该成为法治社会劳动用工之常态。
正如专家表示,注重落实休假自主权是对劳动者合法权利的尊重。诚如其言,法律对劳动者休假权有着完备的规定,就需要用人单位履行好主体责任。当然,作为劳动用工监察保障部门,同样应重视劳动者休假权落实情况,对用人单位违规行为应及时给予纠偏,从而让更高质量、更加自主的休假,增加广大劳动者的获得感和幸福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