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一起在北京市海淀法院宣判的“北京首例校门口咸猪手入罪”案件,被舆论广泛聚焦。据了解,被告人杨宇(化名)因在小学门口多次故意偷摸女童胸部、臀部获刑3年,但他自己却辩称“只是出于好奇,没有恶意,也不知道这样做犯法”。
判决书中记载:“杨宇称自己路过某小学时,看到多名穿着裙子的小孩,为满足内心的快感与好奇,遂跟随一名女孩往学校走,并试图用手背蹭女孩身体。”而据受害人描述,2019年5月开始,自己在学校门口或附近的路上时身体被恶意侵犯,且这种情况先后发生在多名小学女生身上。不论是根据受害人的陈述,还是根据监控设备的记录,杨宇的违法事实确凿无疑。
因此,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杨宇利用小学上学高峰期、学生年龄小、认知能力低、人员密度大等客观条件,多次趁不满12周岁的幼女不备,故意偷摸女童胸部、臀部,其行为已构成猥亵儿童罪,法院依法对被告人杨宇从重处罚。”而杨宇之所以辩称自己“没有恶意”,除去他刻意狡辩的脱罪意图,恐怕也与他法律意识淡薄以及社会上的类似犯罪行为很少得到严惩的事实有关。
目前,舆论对性侵未成年人的行为可谓“人人喊打”,猥亵儿童又是属于其中特别恶劣的问题。猥亵儿童既严重突破了道德伦理的底线,也违背了国家法律的规定。但是,舆论场上也有一些声音持这样的观点:杨宇只是触摸了未成年女生的隐私部位,并无进一步过分举动,这只能算性骚扰,而非猥亵儿童吧?法院对其处罚是否太重了呢?
但事实上,我国法律对猥亵儿童的行为有明确的界定。猥亵儿童,是指以刺激或满足实施者性欲为目的,用性交以外的方法对儿童(包括男童和女童)实施的淫秽行为。而且,最高人民法院在2019年7月表示,猥亵儿童犯罪应在法定刑幅度内从重处罚。按照刑法规定,犯本罪的,依“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从重处罚,聚众或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儿童的,应依“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从重处罚。因此,根据我国相关法规和意见,杨宇的行为被定性为猥亵儿童并获刑3年完全合理合法。
值得强调的是,此案作为“北京首例校门口咸猪手入罪”案件,其意义不仅在于彰显了法律的正义,更在于警示作用。其实,未成年人遭受猥亵创伤或潜在猥亵风险的问题一直存在,但真正进入司法程序者很少,即便立案处理,涉事人往往也会被行政处罚,上升不到刑事处罚的层次。这样的现状背后,存在两大隐患:其一,这让一些有犯罪冲动的人存在某种幻想,认为自己的恶行不会被抓,更不会被判刑,从而不断作恶,甚至不把法律放在眼里。其二,这导致很多被伤害的未成年人,出于各种因素,往往无法及时地向家长、老师告知自己的遭遇,错过了取证、追责的最佳时机。但是,当越来越多的“咸猪手”被依法严惩后,上述两个问题也会逐渐得到化解。随着防范对未成年人性侵犯行为逐渐成为全民共识,更多受伤的孩子会勇敢地站出来,更多恶人恶行会被曝光在正义的阳光下。
未成年人正处于身心发育的关键时期,针对他们的任何看似隐微的伤害都必须被严格追查。相信随着“咸猪手入刑”从法律理论变成司法实践,更多隐藏在暗处的黑手将被绳之以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