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近年关,湖南浏阳发生了非常不应该发生的爆炸事故。更不应该发生的是,当地还出现了瞒报。
12月4日7时32分许,浏阳市碧溪烟花制造有限公司因违法违规生产烟花爆竹,引发爆炸事故。4日中午,浏阳市政府通过“掌上浏阳”第一次对爆炸事故进行了通报,称伤亡人数为1人死亡1人受伤。4日晚间,长沙市政府官方微信公号“长沙发布”通报称,事故造成7人死亡、13人受伤。
然而第二次通报再次被认定存在瞒报。实际的伤亡情况是,事故造成13人死亡、13人受伤(其中重伤3人),另有4人受轻微伤(均未住院治疗)。国务院安委办及应急管理部介入后,对10人采取刑事强制措施、4人立案调查并采取留置措施、3名副市长被免职。湖南省纪委监委、湖南省公安厅成立的专案组,仍在调查这起爆炸事故及瞒报、谎报行为。
该免职免职,该立案立案,严厉的追责问责传递出清晰的信号:瞒报、谎报绝不被容忍,无论企业还是地方政府的有关人员,若在人命大事上不诚实、做手脚,必将付出代价。
这起瞒报事件在时间线上显得有些突兀,由于前些年的有效治理,全国范围内重大安全生产事故中的瞒报已经越来越少见。但是浏阳一事或说明,在部分地区,瞒报依然有着顽固的生存土壤。真正建立起安全生产的长效保障机制,依然任重道远。
尤为让人不解的是,就在3年前,浏阳就有过瞒报的“前科”。2016年5月17日,湖南浏阳一烟花厂爆炸致5死1伤,该厂主要负责人指使其亲属转移3名遇难人员尸体,瞒报事故死亡人数。当地政府在事故救援处置过程中,未认真调查核实伤亡人数,对企业瞒报问题失察。
上次瞒报事件被发现、被通报之后,浏阳当地到底做了哪些补救和反省?亡羊补牢的工作为什么没有生效,却让“羊”又丢了一次?这无疑也是本次调查需要彻底厘清之处。
安全事故的发生,往往与日常监管的疏漏密不可分。“12•4”爆炸事故的主要原因,就是当事企业超许可范围、超定员、超药量、改变工房用途违法组织生产,属地安全监管部门责任落实不到位,未及时发现制止事发企业违法违规生产行为。而事故发生后,企业人员能伙同有关公职人员谎报、瞒报信息,更使人怀疑,在平日里“猫”和“老鼠”究竟是何关系。
监管者接受了公众的委托,本应利用手中的权力维护安全的生产环境、社会环境,失职不作为已然有负公职。当事故发生后,公权力再被用来涂抹真相,替责任人减轻罪责,更是对政府公信力的亵渎。
瞒报事件给人们带来最深刻的启示是,谁来监管监管者?不合格的监管者若不及时被清理,他们为了遮掩过去的错误就会本能地犯下更大的错误。只有监管自身变得制度化、阳光化,监管者也随时接受监督,才能防止危险的因子在暗中淤积、发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