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隔一段时间,有关家暴的新闻就会在网络上掀起舆论风浪,挑战人们敏感神经。事实上,家暴离我们并不遥远。据全国妇联统计,全国2.7亿个家庭中,有30%的已婚妇女曾遭受家暴,并且有70%的施暴者不仅打妻子,还打孩子。
家庭暴力不仅严重侵犯家庭成员身心健康,影响家庭和谐,更容易转化为以暴易暴的恶性刑事案件,酿成无法弥补的恶果。可以说,家庭暴力的恶劣影响已经远远超出了家庭范畴,成为了社会公害。对于家暴恶行,我国法律不仅有《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严惩,更有着《婚姻法》《反家庭暴力法》等专项法律设立了人身保护令、过错赔偿等制度予以规制。法律已经为家暴者设立了集刑事、行政、民事责任三位为一体的法律责任体系。尤其是,为了加强国家公权力对家暴的及时介入,专门出台《反家庭暴力法》设立了人身保护令制度,给人们反家暴更多的法律依据和充足底气。
人身安全保护令是一种民事强制措施,是人民法院为了保护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子女和特定亲属的人身安全、确保婚姻案件诉讼程序的正常进行而作出的民事裁定。其中主要内容为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保护申请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从立法目的上看,人身保护令旨在将家暴者与受害者进行物理上的隔绝,让家暴丧失基础。
据最高法的数据显示,自2016年3月1日我国《反家庭暴力法》施行,截至2018年12月底,全国法院共审查5860件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案件,发出3718份人身安全保护令。相比遭受家暴的人数,这个数据显得十分微小。且从执行结果来看,在全国范围内,也有一些被申请人因拒绝履行人身保护令被司法拘留和罚款。但遗憾的是,至今尚未看到有人因为拒绝履行人身保护令这一法院生效裁定,而以拒执罪承担刑事责任。
须看到,司法权在根本上只是一种判断权,这种判断是否与真实情况相符,取决于申请人的举证情况。而从人力物力上,对人身保护令严格执行更是法院的薄弱环节。这也使得,目前人身保护令宣示、震慑意味仍然大于其本该拥有的实质意义。因此,人身保护令要真正落地,就需要大力提升受害者的维权意识和举证能力,并得到当地居委会、派出所等相关部门的有效配合。
每个家庭成员必须认识到,暴力具备野蛮生长的基因与特质,容易积重难返,不少家庭恶性刑事案件中都存在长期的家庭暴力。面临家庭暴力,我们不能纵容,须及时报警、及时寻求居委会等社会力量的救助。这一方面有利于将暴力扼杀在萌芽中,另一方面,也能够为将来的法律纠纷留下出警记录等必要证据。即便我们出于各种顾虑,不选择公共力量介入,也须让施暴者写下保证书,让他(她)认识到错误的同时,留下证据。
此外,受害者本是弱者,她(他)们难以在施暴者面前强硬起来。在这种现实语境下,就要求执法机关强硬起来,实现对家暴的零容忍,让所有施暴者感知到,只要实施了暴力,只要触犯了法律,即使得到受害者谅解,即使受害者为之求情,也逃脱不了法律的制裁。也许只有这样,受害者才能感受到法律的保护,才敢于对家暴说“不”,才能更有尊严、更勇敢的生活。